存在“業務外包”誰該對此負責?
8月18日上午,死者家屬來到轉運中心門前,“速遞公司的人說上午8點來這協商解決,11點了人才來。”死者兒子小孫告訴記者,來協商時被上述公司告知,死者工作的淄博分揀站已被外包。
該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死者工作的分揀站屬于該公司的淄博加盟商,“淄博方面的加盟商承包了我們這個車間,員工都是淄博方面自己聘請的。”該負責人表示,他們只是為加盟商提供了一個平臺,“工資的發放、績效考核都不歸我們公司管,死者不是我們公司的員工。”隨后記者采訪了在場的淄博加盟商負責人呂先生,他表示該淄博分揀站被濟南當地的李某承包,“濟南這邊都是李某負責,我們對這邊的情況不了解。”“速遞公司推給淄博,淄博又往外推,到底誰能給我父親的去世一個說法。”小孫一臉悲痛地說。
死者家屬稱:已得到了賠償
到底要找誰賠償,孫某的家屬現在一頭霧水,要索賠多少,家屬心里也沒有底。新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新亮告訴記者,我國《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于工傷,“如果死者是因為工作環境溫度過高導致中暑或熱射病死亡,單位就應該進行賠償。”
王新亮告訴記者,賠償標準是按照本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年收入計算的,賠付金額應是平均年收入的20倍。他建議,死者家屬在得不到勞動單位積極回應或賠償下,可以走法律渠道,尋求勞動仲裁,“建議家屬先協商,協商不成可進行勞動仲裁。”
8月19日晚上,小孫告訴記者,相關公司與家屬達成書面協議,死者家屬得到了62萬元的賠償,“我們接受這一結果。”(原文來源: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