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強還介紹說,為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正執行,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方案對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罪犯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確規定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審議意見
建立追蹤機制強化辦案責任
李連寧委員提出,當事人認罪認罰,辦案人員有可能就不再盡心盡力去查辦案件、收集證據,導致辦案有惰性,甚至辦案體系從重證據轉到重口供的導向上去。
張蘋英代表也提出,認罪認罰從寬可能會令嫌疑人避重就輕,隱瞞罪行,瞞天過海;讓辦案人員形成重口供而輕證據的傾向。建議對這類案件判決建立登記和追蹤機制,既可以對被告是不是真實認罪產生威懾力,另外,也對辦案人員有一個更加強化責任的作用。
劉德培委員認為,對于可能出現的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出現“二進宮”甚至“多進宮”現象,應該設置懲罰措施。
(綜合法制日報、京華時報報道 統籌:毛德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