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采取“多生多罰”政策

  在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時,不少地區都采取了“多生多罰”措施,對于3胎以上的超生加大了處罰力度。

  例如,河北新修訂的計生條例中規定,不符合條例相關規定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征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個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安徽也提出,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多地對重婚超生加大處罰力度

  梳理各地計生條例還可發現,各省對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從重處罰。

  按照福建的規定,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這其中,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而對于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在江蘇,對于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是對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國家工作人員超生將受處分

  不按規定生育子女,除了要承擔社會撫養費外,還有可能面臨被開除或紀律處分,特別是一些國家工作人員。

  例如,廣西就明確,有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等行為的,不但要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同時,違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自處理決定履行完畢之日起七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云南也提出,違反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屬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