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韋某木案件性質極其惡劣 應當判處死刑
韋某木的種種惡行會對其量刑有何影響?
彭新林認為,根據韋某木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韋某木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改造可能性微乎其微,且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幼童、幼女,社會危害極大,理當適用死刑。
“對于韋某這樣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該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韋某木涉嫌將一名11歲女孩性侵后殺害時,其已滿18周歲,不屬于未成年人,不存在不能適用死刑的問題。”彭新林補充道。
彭新林認為,尤其是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犯罪分子,“該重判的要堅決依法重判,該頂格判處無期徒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并非全部從輕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屢見不鮮,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各年齡段的刑罰卻大不相同。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政策,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京師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諶江濤向未來網記者表示:“與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符合從重量刑情節,也一樣從重,這和成年人犯罪的調整幅度是一樣的。”諶江濤說道。
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罪行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深,即使具有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也不足以抵消其犯罪行為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程度,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彭新林認為,尤其是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犯罪分子,“該重判的要堅決依法重判,該頂格判處無期徒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律師表示,從韋某木的案子可以看出,初次犯案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又沒有有效的社會矯正措施跟進,不但未成年人會一步步在惡性犯罪中淪陷,還會傷害無辜的人。
有統計顯示,中國少年犯的重新違法、犯罪率高于成年犯;而少年收容教養人員的重新違法、犯罪率又大大高于少年犯,個別省市的該項比率可達50%一60%。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雖然不承擔刑責,但性質惡劣,法律不能無所作為,否則等于縱容。”一位多年從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業內專家向記者表示。
滿14周歲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罪犯亦從重處罰
業內人士分析,像扈強這種用刀深深捅在被害人的脖子上,之后對被害人要害部位捅了10多刀的有明顯犯罪惡意的個案,手段兇狠,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犯罪后果會致對方死亡,還清楚自己是未成年人不會適用死刑,甚至有嫌疑人故意利用自己的未成年人身份實施犯罪,把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政策當成自己犯罪的護身符,也違背了國家相關立法的初衷。
那么,對于這種滿14周歲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如何考慮?
諶江濤律師告訴未來網記者,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定的從重量刑情節一般有“累犯”、“前科”、“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犯罪”、“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四種情形,不過,“累犯”、“前科”都不適用于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彭新林表示,不滿14周歲的人多次實施犯罪行為,雖不受到刑事處罰,但是,若其年滿14周歲之后又實施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時,其以前的多次違法犯罪記錄可作為判斷其人身危險性和可改造性大小的重要因素,對刑罰的輕重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
“若未成年人一貫表現差、屢教不改,以前有實施過多次違法犯罪記錄的,當然可以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彭新林如是說。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