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日照10月13日訊(記者 胡芳泰 通訊員 薄薪娜 顧冰)“閃婚”已不是什么新鮮詞兒,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閃離”的事情也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財產分割引發較多矛盾。

  記者從日照中院獲悉,日前,日照市五蓮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兩位新人“閃離”后,男方執意要求返還彩禮及“干糧錢”11萬元,將女方告上法院。

  黃某與女子牟某經人介紹相識并談婚論嫁,兩人相識不到一個月便閃電式地辦理了結婚登記,并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

  然而好景不長,兩人因缺乏相互了解、性格不合導致婚后家庭矛盾不斷,雙方越吵越烈,兩人于2016年1月中旬分居生活。

  后來,牟某向黃某提出離婚,黃某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婚前給付的彩禮錢和婚后給付的干糧錢共計11萬余元。

  牟某認為兩人都領了結婚證,不同意返還。雙方爭執不下,牟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五蓮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審理法官介紹,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法律規定,屬于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本案中,雖然牟某和黃某的情況不符合這三種情形,但是考慮到對黃某造成了實際損失,且兩人共同生活了很短的時間,經過法官的調解,牟某還是答應返還給黃某彩禮及干糧錢1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