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 “禁燒區”內禁止露天燒烤

  《條例》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了規范。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該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提供場地,或者在其他區域內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爐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不得新建20噸以下燃用煤、渣油、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禁止新擴建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要限期停止使用。

  在工業及相關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污單位要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處理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在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機動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垃圾焚燒爐或者進行清艙、驅氣、油漆等作業,應當依法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

  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城市建成區內的大型建設工程應當在主要揚塵產生點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

  在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污水和廢棄物進行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惡臭影響。(原文來源: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