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日前發布《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明確從2016年10月1日起對我省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進行調整。
通知提出,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其中,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烈屬為每人每年21030元,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為每人每年18050元,病故軍人遺屬為每人每年1698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為每人每年45930元,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為每人每年45930元,紅軍失散人員為每人每年20720元。
通知要求,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后抗戰時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760元,其他時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260元。
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達到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