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騎電動車上班途中不慎被路中的繩子絆倒,導致受傷住院。因為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孫某將繩子等雜物的放置者王某起訴至法院,日前,經法官調解,被告賠償孫某各項損失8000元。

  原告孫某系幼兒園教師,一日孫某騎電動車上班途中,為躲避路上的木頭、水管等物品,卻沒有看清路中攔著的繩子,被絆倒受傷住院,原告孫某后發現該東西是被告王某為其子蓋屋所放置的,原告與被告商量賠償事宜不成后,孫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相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1000元。

  庭審中,被告王某主張,放置該繩子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行人過路時,被放在路上的東西絆倒,且該繩子兩端有紅色的布條,十分顯眼,具有警示作用。同時,原告孫某懷有身孕,不宜騎電動車,所以原告本身也負有相應的責任,因此被告稱原告孫某所要求數額太高,只同意賠償4000元 。主審法官認識到雙方對事實沒有太大爭議,主要是在賠償的數額上有分歧,所以庭后對雙方組織了調解工作。

  一方面,法官了解情況后告知原告孫某,被告家庭情況不太富裕,其妻子早年去逝,現在為兒子蓋房子都是借的錢。另一方面向被告王某闡釋其在公共道路上私自放置財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后,在法官的努力之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賠償原告8000元,雙方再無糾紛。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被告的做法屬于侵占公共道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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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東營趙某走在行人通道上,看到路邊綠化帶有一高出地面的水泥圓臺。出于好奇,趙某便走了過去,結果圓臺上的水泥板忽然斷裂,趙某掉進了污水池,身體多處受傷,住院治療179天,共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9萬余元。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趙某便將城管部門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管理單位,城管部門沒有對污水池上覆蓋的水泥板及時管理并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給予處理,沒有盡到應盡的管理維護責任,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趙某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法院遂依法確定城管部門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共計5.4萬余元。

  來源:黃三角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