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部門建議勞動仲裁

  10月25日下午,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范女士反映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屬于勞動關系不明確的問題,建議范女士首先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明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企業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涉嫌違法。單純的社保繳納問題,范女士可以向勞動檢查部門投訴,去仲裁委仲裁不管;而未簽勞動合同的問題,范女士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補償金。

  公司表示希望達成和解

  “范女士是我們公司在吉林的終端推廣人員。最早在試用的時候就不太合格,一直也沒有轉正,一直沒有跟她簽勞動合同,我們的確存在問題。”10月26日,該公司市場部一位經理說,“鑒于她是孕婦,我們給她調整了崗位,不再讓她出差,但是她做了終端推廣后不能只在家門口一家藥店工作。”終端推廣每天要與30至100家藥店進行推廣,但是范女士沒有(達到)這個考核目標。

  這位經理說,他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嘗試跟范女士和解過,當時沒有達成一致,他們公司還是希望能與范女士達成和解。(原文來源:生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