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小聚,喝杯小酒本是人生一大快事,可如果恣意飲酒,往往喜事會變成悲劇。近日,臨沂莒南縣人民法院澇坡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因醉酒死人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原本關系親密的兩家人,因為喝酒喝死人而對簿公堂,成了仇家,幸虧法官明之以理、曉之以法、動之以情地耐心說服教育,最終使原被告之間互相諒解,并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陳某補償給原告(死者孫某的家屬)5萬元,被告韓某補償給原告2萬元。
孫某是莒南縣文疃鎮一名出租車司機,陳某是某醫院護理人員。孫某與陳某系好朋友關系。2016年1月19日中午,陳某打電話給孫某,邀請孫某到一牛肉湯館喝酒小聚。期間,孫某與陳某均飲約8兩白酒。酒后,孫某開車送陳某到了韓某家。孫某在陳某與韓某的勸說下,又留在韓某家中喝酒吃飯。期間,陳某、韓某發現孫某已醉酒站不起來,陳某開車送孫某回家,孫某妻子看到孫某醉酒拒絕孫某進家門。此時,陳某發現孫某脈搏微弱,開車送其到醫院搶救,孫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法官提醒:在參加宴請和朋友聚會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一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