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報濟南消息(記者楊紫慧)3月14日上午,由省檢察院指定臨沂市檢察院偵查終結,由菏澤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聊城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孫蘭雨貪污、受賄一案在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孫蘭雨涉嫌貪污、受賄2項罪名,共14筆犯罪事實,涉案總金額4744041.6元。“我是農民的兒子,深知農民生活的艱辛和不易,我從最基層的公務員,通過組織的培養和個人的努力,一步步走上領導崗位……”孫蘭雨在自己貪污受賄案庭審的最后陳述階段要求起立發言,最后,他分別向審判席、公訴人席、辯護席鞠躬。
孫蘭雨于1976年參加工作,從陽谷縣無線電元件廠的一名普通工人,一步步成為一名副廳級領導干部。自2002年他實施第一起犯罪,到2014年收受最后一筆賄賂,時間長達12年,12年期間共實施貪污受賄犯罪60次,其中貪污犯罪2次,受賄犯罪58次。
從犯罪時間看,2009年之后受賄犯罪56次,占全部受賄犯罪次數96.55%,特別是2011年至2014年,短短的3年間,受賄48次,在僅占全部犯罪時間1/4的時間內,實施了82.76%的受賄犯罪及全部的貪污犯罪,年均犯罪數額100余萬元。
孫蘭雨貪賄斂財集中在其負責援川災后工作并擔任聊城市發改委主任期間,貪污2次,貪污數額76.264萬元,受賄56次,受賄365.836萬元,占其犯罪數額的93.2%。公訴人指出孫蘭雨,涉及援川工作的受賄就有16次,數額143萬余元,占全部受賄犯罪的36.15%。“他將手一次又一次伸向援川企業,中飽私囊,社會影響惡劣。”
孫蘭雨貪污數額76.264萬元,“數額巨大”,受賄數額398.1401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個人犯罪所得高達474萬余元,是聊城市城鎮居民年均收入的220倍。
其貪污、受賄犯罪涉及車輛采購、發票報銷、保險業務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崗位調整等7個領域,基本覆蓋了其負責援川工作及擔任聊城市發改委主任后的主要職權領域,其中較為突出的是工程承攬、專項資金申請等方面,涉及金額368余萬元,占其全部受賄犯罪的92.56%。
孫蘭雨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予以認可,未提出異議。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該案將擇日宣判。(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