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萊陽市多名網約車司機向媒體舉報,稱去年6月遭到平度市交通局與社會人員合謀的“釣魚執法”,事后社會人員承認幫平度市交通局“釣魚”獲取報酬。去年7月27日,曾被“釣魚”的網約車司機宋修福向平度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

  報道中提到,去年6月,二次“釣魚執法”被識破的李中浩向警方交代,自己經朋友介紹,和其他幾個同伴到萊陽幫平度市交通局約車,每約一輛會得到200元酬勞,按周結賬。

  如果說這僅是條“孤證”,尚不足以斷定涉事交通局參與了“釣魚執法”,那綜合近年來與此相關的各種網絡爆料和媒體報道看,平度交通局幾年前就陷入了“釣魚執法”的疑云,恐怕是不爭事實。

  這次的報道提及,從2014年起,就不斷有媒體和網帖曝出,平度周邊縣市有司機被平度市交通局釣魚執法。

  其實,從網絡留下的爆料痕跡看,平度交通局遭遇的“釣魚執法”舉報在時間上還可以往前推:在齊魯網的陽光連線上,至今還可找到一條2012年的網友爆料,舉報者稱自己被平度交通局從東營釣魚到平度,結果被罰4000元,“有個逮我的人就說你快交了吧,我給你找找人少罰點,他們說經常從外地弄到平度逮車”。

  網友爆料的真實性,當然仍待確證。但這些年,“釣魚執法”事件雖時有曝光,但如此多的爆料集中于一個地方的交通局,還確實少見。

  “釣魚執法”的危害性,和其對法治的背離,已無需贅言。網約車司機向平度交通局發起的行政訴訟,最終結果如何,只能由法院給出裁決。

  可個案之外,公眾更想知道的是,面對如此集中和延續多年的網友爆料、媒體報道,“釣魚執法”之于涉事交通局,難道僅僅是巧合?更關鍵的是,被“釣魚執法”的疑云籠罩多年,為何涉事交通局仍風雨不動安如山,乃至我行我素?

  對可能涉嫌“釣魚執法”的情況,平度交通局有關人員或說不清楚,或說目前不負責此事。但這事,恐怕很難搪塞過去。法院判決外,當地有關部門也該及時介入,即便是“舊賬”,也得好好翻翻。

  2009年10月,河南商丘人孫中界因遭遇釣魚執法,斷指證清白;2016年7月,湖南藍山縣60歲的陳作雄因被“釣魚執法”吊死在交通局運管所……這些都曾引發輿論嘩然。

  在這些案例面前,在洶涌的質疑聲面前,涉事交通局也該給出更明晰的回應和交代,以免在閃避姿態中,失掉走出輿情危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