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筑夢坦途”行動中涉及的52名違法駕駛人和25家主體責任不落實的運輸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58條第2款等相關規定,作出了相應處理;對貨車駕駛人處200元至4700元不等的罰款、駕駛證記分的處罰;對超載貨物責令監督駕駛員卸載、分裝;對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俗稱:非法改裝)的貨車責令拆除,恢復原狀;對25家主體責任不落實的運輸企業進行了約談,簽訂責任書。
對于“筑夢坦途”行動中涉及的52名違法駕駛人和25家主體責任不落實的運輸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第58條第2款等相關規定,作出了相應處理;對貨車駕駛人處200元至4700元不等的罰款、駕駛證記分的處罰;對超載貨物責令監督駕駛員卸載、分裝;對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俗稱:非法改裝)的貨車責令拆除,恢復原狀;對25家主體責任不落實的運輸企業進行了約談,簽訂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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