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濟南電視臺新聞頻道《今晚20分》報道,16號中午,付先生一家開車到南部山區游玩,中午十二點左右,一家人玩累了正準備到飯店坐下吃飯,沒曾想,年幼的孩子趁人不注意爬上飯店的游樂場,一下子就把頭給磕破了。

付先生認為,飯店提供了游樂場的服務,孩子在里面受了傷,飯店負責人就應該承擔責任。

那么,對于孩子父母的要求,飯店的負責人又是什么態度呢? 孩子在飯店內的游樂場受傷,對方應不應該承擔責任呢?
飯店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游樂設施雖是廠家負責安裝的,可孩子出事后,自己也立馬開車送孩子去處理傷口,并沒有推卸責任。反倒是孩子的家長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飯店負責人告訴記者,孩子進入游樂場前,店里都會統一貼提示標識,提示孩子家長注意監護,可由于付先生一家剛剛進店,并沒有人注意到付先生的孩子進入游樂場。不過,對于這件事,飯店負責人表示愿意承擔部分醫藥費,可雙方在金額上卻又產生了分歧。飯店說賠償一百,而付先生則認為應該八百元以上。


記者了解到,因為孩子需要注射破傷風針劑,花銷較大,最終,雙方以飯店老板承擔1000元費用,完成了賠償事宜,并承諾互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