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7月21日訊(記者 范金鑫 實習生 郭松瀟)記者從今天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了保障經濟社會用地需求,解決征地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嚴格規范征地程序、完善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機制,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維護被征地群眾的合法利益。

  省政府辦公廳劉魯副廳長在發布會上介紹,《意見》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促進依法征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主線,共分為四部分,即:嚴格規范征地程序、完善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機制和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

  嚴格規范征地程序。在《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基礎上,《意見》對征地實施工作中重點環節和群眾關注的重點問題進行了明確。一是規范征地公告程序。在擬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和批后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事項外,增加了“一并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相關權利人申請協調、裁決、聽證和行政復議的權利及申請期限和受理機關”的內容。同時,《意見》進一步強調了公告和公示材料的公開形式,不僅需要在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公開欄中張貼,還要在省征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中予以網上公開。二是完善征地清點確認程序。對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和地上附著物進行勘測調查,是征地的法定程序。在征地勘測調查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應按規定時間參加勘測調查和清點確認工作。但征地工作中常常遇到被征地農戶或者相關權利人無法參加附著物清點、調查、確認的情形。按照依法依規、便民利民的原則,在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收益權的前提下,《意見》提出三種解決方式,即:委托他人代理調查確認方式;參與調查各方先行清點調查共同見證確認,再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戶或者產權人方式;委托公正機構對清點調查結果進行公證,再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戶或者產權人方式。三是明確涉及集體土地上成片房屋拆遷的要求。土地和房屋屬于不同的產權人,其征收補償也屬于不同的產權人。目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尚無上位法可依,涉及征收居民點用地的,一般是由當地政府牽頭實施,各地制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和征收程序不盡相同,參與部門也不一樣。近幾年,我省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大,因房屋拆遷引起的行政爭議逐漸增多,主要集中在補償安置和征地拆遷程序上。為提高對房屋補償安置的重視程度,解決房屋征收與土地征收兩項補償、兩個程序問題,《意見》明確了涉及集體土地上居民點及工礦用地的征收程序,要求地方政府先行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再實施征地,增加了“在實施土地征收時,涉及集體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礦企業及其他建筑設施成片拆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視為征地清點、確認材料”的內容。

  此外,《意見》對各地普遍實行的青苗和地面附著物包干補償這一簡便易行的補償方式予以規范,要求“對于實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干補償的,應當征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和相關權利人同意,在《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中注明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和補償標準,并由參與調查各方共同簽字確認”,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完善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政策。針對當前我省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面臨的實際問題,著重從三方面予以明確。一是明確由市級政府制定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同意后實施。制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是《土地管理法》賦予省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是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內容,事關被征地群眾的合法財產權益,對于推進征地工作順利有序開展具有重要意義。我省自1992年實行政府制定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制度以來,在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化解征地補償爭議、減少征地矛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存在著補償標準調整不及時、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為此,《意見》提出“完善征地補償標準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明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市政府制定,報省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并適時作出調整,至少5年調整一次。在保障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協商議價、價格評估、價格認證等方式確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數額”。二是強調多途徑安置被征地群眾。被征地群眾安置問題在國家和省現行文件中都有要求,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執行不夠理想。《意見》進一步強調,“綜合運用貨幣、農業、留地(留物業)、社會保險、產權調換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眾生產生活。積極探索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征地批復后及時落實保障對象,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三是要求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按照《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體,實施征地時,應由市、縣國土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批準后由財政部門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撥付征地補償等相關費用。但在部分項目征地中,仍存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項目建設指揮或者項目建設單位直接撥付的問題,對征地費用管理、被征地群眾社會保障政策落實等造成一定影響,且不符合現行財政管理制度。為此,《意見》提出“市、縣要切實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資金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機制。為切實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意見》改革并規范了各種征地矛盾化解機制。一是做好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要求,各地在征地實施前,要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全面分析評估易引發不穩定風險的環節和因素,提出預防和化解不穩定風險的對策和措施。征地實施過程中,要主動傾聽群眾合理訴求,及時妥善解決;對少數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依法依規、耐心細致地做好政策說明和釋疑解惑工作,避免矛盾積累激化。二是完善征地爭議調處機制。針對征地行政復議案件中,爭議解決難度大,救濟效果不理想的實際,今年年初,我廳與省法制辦共同提出了行政復議制度改革的設想,省法制辦就征地行政復議改革工作進行了調研,邀請全國法制工作者,召開了征地行政復議改革專家論證會,形成書面報告,并報經省政府同意。根據《行政復議法》《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爭議事件按照“發現在初始、消滅在萌芽”、“誰作為、誰應訴”的原則,《意見》對征地實體和程序的訴權進行了劃分,明確了協調、裁決、聽證、復議的申請主體、申請期限和受理機關,實現行政爭議化解重心下移,行政救濟及時、有效,進一步規范基層征地行為;明確了“對履行征地程序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別向本級政府或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政府批復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同時,要求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依法、及時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主動加強與法院溝通咨詢,幫助群眾客觀分析利益關系,正確對待意見分歧,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糾紛,保護群眾合法權益。涉及協調、裁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證據提供等相關工作,依法履行協調、裁決、行政復議決定及人民法院的裁判。”三是推進征地信息公開工作。征地信息公開是加強征地管理,促進依法征地、陽光征地、和諧征地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政務公開工作要求的重要體現,對于進一步規范我省征地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征地信息公開的原則、主體、重點和內容。

  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組織領導。《意見》進一步強調市、縣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責任主體,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配合做好征地有關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做好征地有關工作,確保征地依法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