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山東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對《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進行解讀。根據《意見》,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市政府制定,適時作出調整,至少5年調整一次。在完善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政策上,針對當前我省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面臨的實際問題,著重從三方面予以了明確。
一是明確由市級政府制定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同意后實施。在征地補償上存在著補償標準調整不及時、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為此,《意見》提出“完善征地補償標準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明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市政府制定,報省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并適時作出調整,至少5年調整一次。在保障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協商議價、價格評估、價格認證等方式確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數額”。
二是強調多途徑安置被征地群眾。被征地群眾安置問題在國家和省現行文件中都有要求,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執行不夠理想。《意見》進一步強調,“綜合運用貨幣、農業、留地(留物業)、社會保險、產權調換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眾生產生活。積極探索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征地批復后及時落實保障對象,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
三是要求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按照《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體,實施征地時,應由市、縣國土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批準后由財政部門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撥付征地補償等相關費用。但在部分項目征地中,仍存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項目建設指揮或者項目建設單位直接撥付的問題,對征地費用管理、被征地群眾社會保障政策落實等造成一定影響,且不符合現行財政管理制度。為此,《意見》提出“市、縣要切實加強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資金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玉巖 實習生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