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處于自證自辯的境地,律師參與辯護的比例低,但作為人權司法保障體系的重要一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僅面向弱勢群體,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樣可以享受。為此,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以確保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
《意見》明確提出,對未成年人;盲、聾、啞人;年滿75歲的老年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等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以下情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明確要求委托辯護人但又無經濟來源或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無法聯系其家屬或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聘請律師費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無罪辯解或其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事案件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參照當地申請民事法律援助標準執行,經濟困難證明有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出具,也可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申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經濟困難證明的,適用申請人經濟困難聲明制度。
《意見》還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免收查檔費、案卷材料復制費等費用,并保證必要的時間。但是,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案件的線索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損害受援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所屬司法行政機關書面通報有關情況;司法行政機關應及時調查并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書面通報調查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