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北京的張先生在濟南舜和國際酒店(天禧店)餐廳吃飯,結賬時突然發現賬單上多出了17元錢的服務費。舜和國際酒店方面稱服務費是根據相關規定按消費金額的10%收取的。徐先生卻認為酒店沒有提前告知,是不合理收費。律師表示,酒店加收服務費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可投訴舉報。
183元餐費被多收10%服務費
據張先生稱,他是8月13日開車帶孩子來濟南玩的,從手機APP上預定了舜和國際酒店天禧店的房間,一晚288元。由于酒店里面就有餐廳,為了節省時間,張先生打算帶孩子到酒店里的阿科博餐廳吃飯。


張先生點了一葷一素兩個菜,還有一份水餃和一瓶啤酒。酒足飯飽之后,服務員拿來賬單,一共183元錢。付完款后,張先生就帶孩子回到了酒店房間,他本想拿出賬單再核實一下明細,沒想到這一看竟看出了問題。
在賬單項目一欄中,除了張先生剛剛點的幾個菜,還有一項10%的服務費,總共是17元。“我點菜的時候沒人告訴我有服務費一說,結賬的時候也沒說,也沒讓我簽字確認就收費了。”張先生說,除了服務費,賬單還包括了3元錢的餐巾紙費,但餐廳并沒有給他提供餐巾紙。
“這服務費是專門收外地游客的嗎?有物價局工商局的授權嗎?”對于酒店餐廳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取10%服務費一事,張先生非常氣憤,他本想找餐廳理論,但一來覺得錢不多,又怕投訴了被報復,就決定暫時作罷。
舜和國際酒店:收10%的服務費有據可依

就張先生就餐時被收取服務費的情況,17日上午10點,記者來到了經十緯五路舜和國際酒店天禧店的舜和海鮮城。“在三星級以上酒店吃飯,都是收10%的服務費。我們在吧臺有明文規定的。”酒店餐廳的一位經理告訴記者,他們酒店有兩個餐廳,一個是阿科博餐廳,一個是海鮮餐廳,不論客人是點餐還是要套餐,都要收取總餐價10%的服務費。
據酒店綜合管理部的劉經理介紹,1990年的時候,國家旅游系統出臺了一個三星級以上酒店可以加收10%服務費的規定,他們一直是沿用這個規定進行收取服務費的。記者看到,《關于旅游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若干規定》中稱,“已評定為星級的國營旅游涉外飯店,按實際價格的10%加收服務費。未經過星級評定,但經審批部門批準加收服務費的國營旅游涉外飯店,按實際價格的7%加收服務費。”
劉經理表示,他們是由濟南市旅游局評定的三星級酒店,而星級酒店是和涉外綁定的,可以接待外國游客,因此完全符合規定中星級涉外酒店的條件。“前兩天物價局來我們這兒驗收,也對服務費提出了問題,我們也是用這一條款給他們答復,驗收通過了。”
“在濟南任何一個評星的酒店,都會收服務費,五星級酒店要收15%的服務費。”劉經理向記者解釋,他們每個包房有一個專門的服務員,負責倒水、接迎送客等,因此服務費其實就是客人購買的服務員的服務,沒有任何問題。
律師:加收服務費違反消法 市民可投訴

記者調查了解到,濟南市的星級酒店普遍存在按顧客消費額10%-15%收取服務費的現象,這似乎成為行業內部潛規則。據業內人士透露,星級酒店收取服務費是20世紀80年代末,外國連鎖星級酒店開到中國時把服務費這種慣例帶到中國來的,但我國法律上一直沒有明確規定星級酒店服務費問題。
就星級飯店是否應該收取服務費的問題,記者咨詢了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的邱洪奇律師。“飯店以關于旅游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若干規定有相關規定為由加收服務費,飯店使用關于旅游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若干規定有相關規定,系使用格式條款,飯店使用關于加收服務費的該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服務的價款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強制交易,根據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該加收服務費的內容無效。”邱洪奇說。也就是說酒店所依據的規定已經無效。

邱洪奇律師告訴記者,關于旅游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若干規定經2001年12月25日國家旅游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將國家旅游局第一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在國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目錄第二條第20項中關于旅游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若干規定屬于需要修改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原則,自2014年3月15日之后,飯店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此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
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王新亮律師也表示,星級酒店收取服務費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飯店要收取10%的服務費必須明示,如果不提前告知消費者,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不合理的收費,消費者有權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