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司法廳日前出臺《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自2017年8月15日起執行。
“我省之前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于2009年制定,8年來,我省經濟總量和物價水平均有大幅提升,律師辦案成本隨之明顯增加。對收費標準進行修訂非常必要。”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和《標準》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除3類業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其他律師服務收費全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其中,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是: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標準》規定了協商收費條款,進一步保證律師權益。”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法律事務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可以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政府指導價上限5倍以內(含5倍)協商確定。
《辦法》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等收費方式。明確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按照約定,根據法律事務的辦理結果或者委托人獲得的利益,收取一定數額或者比例的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項目,申訴案件、婚姻、繼承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辦法》要求,律師服務費、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辦案差旅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出具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應當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并書面確認。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辦公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文件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還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