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本來只有4000多元,卻因為拒不配合執行,又遭罰5000元!濟南這名老賴真是悔不當初。

  張某是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被執行人,其拖欠的債務總計只有4000多元,本來完全有履行能力,但其因自己長期不在原籍,認為執行人員找不到自己,能夠通過躲避“消解”債務。

  濟南歷城法院執行干警曾多次聯系敦促其履行義務、報告財產,但張某均拒不配合,后來甚至拒接執行干警的電話。

  歷城法院華山執行團隊法官吳剛曾帶隊到張某位于濟陽的老家,希望通過其父母、村委進行協調,敦促張某積極履行,執行干警用張某父親的電話撥通了張某的手機,向其再次說明了不配合執行的后果時,但張某仍舊態度囂張地嘲諷法官,“讓我還錢,你們等著去吧。”

  8月30日,根據掌握的情況,法警大隊執行機動隊迅速出擊,成功控制并將張某拘傳回執行局。張某惡意躲避執行,歷城法院依法對其作出拘留15日、罰款5000元的決定。

  躲債沒躲成,還被罰了5000元,張某后悔不已,第二天趕緊繳納了本金、執行費及罰款共計9516元,因其認錯態度較好,法院決定不再執行拘留措施。

  法官提醒說,總有一部分被執行人認為自己或行蹤不定,或長期在外,執行法官拿自己沒有辦法,覺得拖一天是一天,什么時候被找到了再還錢也不遲。但法律從來不會縱容這樣的人,建設誠信社會,違法成本越來越高,千方百計拖延履行債務貌似“占便宜”,事實上,不僅不能“消除”債務,罰款、拘留、拒執罪追究等法律懲罰措施,還會讓你“偷雞不成蝕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