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制日報刊文談高鐵霸座行為:現場處置果斷才能威懾無賴行為

  9月19日,在G6078永州開往深圳高速列車上,一女子車票為10D但是坐在靠窗的10F座位,列車安全員上前協調,女子辯稱“車座上面又沒寫”,并拒絕身份證檢查。因安全員無執法權力,最終協調10F乘客坐到別的座位。20日,衡陽鐵路公安部門通報,經依法調查取證,認定女子的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法行為,對周某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其信息被記錄征信體系,公示無異后將被限乘半年(9月20日澎湃新聞)。

  2018年8月21日,在濟南開往北京的G334次列車上,一名男子坐在了屬于女乘客的座位上,女乘客上車后,繼續“霸座”,稱“無法起身,不能歸還座位”。

  從之前鬧得沸沸揚揚的高鐵“霸座男”到如今引發關注的“霸座女”,可以說,這種撒潑無賴式的霸座行為已經引發了公憤。雖然兩名霸座者最終都受到了相應處罰,并被列入征信體系,但這一事件也讓人們深感不安和憂慮,即人們有理由擔心自己一旦遇見這種無賴行徑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否只能在現場束手無策地等到執法機關對行為人事后懲戒。因而,相關部門理當態度鮮明地對霸座行為說“不”,并有必要實施現場執法和緊急處置。

  稍有常識者都知道,按號入座是乘坐列車的基本準則,也是維持列車秩序的基本要求。否則,靠過道的非要強占靠窗的,上鋪的非要強占下鋪的,列車上也就沒有了基本秩序。而即便是初次乘坐列車者,不懂得按號入座的規矩,在座位主人和工作人員的提醒、要求下,也應及時糾正錯誤認識,而非撒潑耍賴,我行我素。

  如前所述,乘客對號入座是維系列車基本秩序的關鍵,霸占他人座位拒不騰換已經構成違法。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也是鐵路公安部門事后處罰兩起霸座行為的法律依據。

  這種處罰盡管讓無賴者付出了代價,卻難以有效紓解公眾憂慮。遇到類似霸座行為,難道就只能靠乘客自行交涉、乘務員或者乘警苦口婆心勸說嗎?除此之外,難道就沒有現場執法權或者緊急處置權,只能事后懲戒嗎?據報道,兩起霸座事件中,最終都是勸說無效,給受害乘客換座收場。那么,一旦遇到滿員或者春運超載,是不是就得讓受害乘客一站到底?

  可以說,事后的懲戒根本掩飾不了有關部門對現場處置霸座行為時黔驢技窮的尷尬。如果說“霸座女”事件中現場處置的安全員無執法權的話,那“霸座男”事件中處置現場的可是乘警。要是連執法人員都難以及時有效處置無賴行為,公眾的安全感可想而知。如果明明可以現場處置的霸座行為非得事后懲戒的話,那么當人們面臨偷竊、搶奪等其他本可以現場制止的違法行為時,也有可能眼睜睜看著作惡者囂張而不敢行使私利救濟權,最終恐怕會導致社會更加無序,執法機關負擔更重。

  快速高效果斷處置霸座這種無賴行為,是維系社會秩序的必要所在。理想的流程應是,受害乘客求助后,乘警及時出面勸說,勸說無效的,強制帶離,其間發生辱罵或抗拒行為的,以妨礙公務論處。如果列車上無乘警等執法者的,應鼓勵工作人員和受害乘客行使緊急處置權或私力救濟權。

  必須強調,當不法行為面對守法行為時,正義理當站到守法者一邊。只有讓受害者和現場工作人員能夠理直氣壯地向霸座行為說“不”,讓執法人員能夠當場果斷地處置不法行為,才能形成“不以惡小而縱容”的氛圍。進而對霸座及類似無賴行為形成威懾,使社會更有序,風氣更良善,公眾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