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桓臺縣法院:行政裁定是“作假”還是“作局”?
文\ 王文志 馬龍
最近,演藝圈爆出“陰陽合同”被鬧得沸沸揚揚。醫藥行業出真假疫苗撈取不義之財、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帶來威脅,現在北京市某法院執行局出現的真假《執行裁定書》引發執行裁定質疑。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山東桓臺黃振水案七年未送達、未執行的行政裁定成為刑事案件定案依據,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該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具法律專家意見提出質疑,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監督要求徹查此案,而七年前《執行裁定書》,成為七年后被執行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據,同樣引發對該執行裁定的質疑。中國商報法制周刊一篇題為《認定“違法建筑”需從土地性質及建筑用途考量》的報道,揭開了事件真相,將山東桓臺縣法院推向風口浪尖。事情的起因,源于一樁土地違法執行案件。山東省桓臺法院對桓臺縣自然資源局(原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2007)桓行執字第308號《行政裁定書》(簡稱:執行裁定書)。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黃振水土地行政違法被桓臺縣法院在2007年行政裁定,到2014年黃振水被刑事立案,《行政裁定書》過去7年了,黃振水作為被執行人一直沒有收到《執行裁定書》,違法土地所有權屬于馬橋村集體土地,馬橋村委會也沒有收到《執行裁定書》。法院執行裁定既無詢問,過去七年,也未送達。桓臺縣法院《執行裁定書》涉嫌弄虛作假,其實被執行人至刑事立案已過去七年,這個執行裁定,被執行人根本不知道。因為該行政裁定七年沒有執行,沒有通知被執行人,導致被執行人七年后因該土地,獲取征用土地補償款而被判刑。該行政裁定涉嫌作假,引發質疑。因為該《執行裁定書》七年沒有送達,也沒執行,被執行人稱:這是轟動全國的冤假錯案,給受害者精神和經濟帶來雙重的痛苦!行政執行裁定“秘密制造”,是“作假”還是“作局”?
離譜:《執行裁定書》七年不執行?
馬橋村原村支書黃振水,因發展養殖在2007年7月12日被桓臺國土局行政處罰;2007年10月17日桓臺縣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強制執行;2010年10月15日黃振水依然承包該土地發展養殖業,合同約定到2023年止。因土地承包發展養殖業,在2014年黃振水被判刑。桓臺縣法院《執行裁定書》,為何七年不執行?
離奇:《執行裁定書》七年不送達?
被執行人黃振水,同時作為馬橋村村委會主任,沒有收到桓臺縣法院下達的《執行裁定書》,根本沒有見過《執行裁定書》。直到黃振水被刑事訴訟,七年后,在法庭上見到《執行裁定書》,法院依據七年前的《執行裁定書》作為自己刑事判案依據作刑事判決,被執行人黃振水才知道有這份《執行裁定書》。
在該《執行裁定書》裁定如下:在被執行人黃振水必須于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履行。七年了,黃振水也沒有收到《執行裁定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84條,送達應由受送達人簽字;
作假:《執行裁定書》無檔案
被執行人黃振水,在被判刑后,委托相關律師到桓臺縣法院調取《執行裁定書》有關行政裁定檔案,立案程序、審理程序、裁定程序,歸檔。但該案件查詢后沒有檔案,十分離譜;
該案件當天申請,當天立案、當天組成合議庭,當天判決,效率之高,十分罕見。在裁判文書網上,查不到這個《行政裁定書》。這個《行政裁定書》從哪兒來的呢?當事人黃振水多次申請調查執行裁定書“作假”,遭到拒絕。
質疑:《執行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桓臺縣國土局對黃振水養殖廠非法占地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土地管理法》76條的規定,明顯適用法律錯誤。《土地管理法》76條: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予以罰款、恢復原貌。
被執行人黃振水發展養殖業,并沒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性質,沒有違反總體規劃,當時《城鄉規劃法》還沒有出臺,國土資源部出臺文件,發展養殖業使用土地,不需要審批;
質疑:《執行裁定書》執行法官涉嫌“瀆職”:
2007年7月12日黃振水因養殖被桓臺縣國土局行政處罰,2007年10月17日被桓臺縣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直到2012年9月,馬橋鎮政府征用該土地,該土地行政違法《行政執行裁定書》依然沒有執行,時間過去五年了。
因為《行政執行裁定》法院沒有執行,導致被執行人黃振水在2014年被刑事判決;執行裁定的該案審判長耿佃民,審判員荊淑華,張淑霞,作為執行法官,七年都沒有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導致刑事案件發生,執行法官涉嫌“玩忽職守”,依法應追究涉嫌瀆職犯罪責任。
該《執行裁定書》文號,審判長、審判員和書記員,都有。但是開庭,應該有開庭記錄。送達,應該有送達回證。執行,應該有執行人簽字。桓臺縣法院這份《執行裁定書》都沒有。是真?是假?是“作假”還是“作局”,不得而知。七年一直沒有送達,卻“量身定做”在7年后依據該《執行裁定書》將土地承包人黃振水,被執行人獲取征地拆遷補償款認定為“違法”判刑。這個涉嫌“作假”《執行裁定書》為誰在掩蓋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