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民保險意識的不斷加強,保險業務發展也進入快車道。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保險行業亂象叢生,部分保險機構涉嫌非法、違規從事保險業務,這擾亂了正常的市場健康,整治行業亂象刻不容緩。
近期,山東接連對多家保險公司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嚴厲整治行業亂象,其中不乏一些大眾熟悉的保險公司,違規行為也足夠讓人警醒:
2月17日,平安人壽濟南電銷中心因欺騙投保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電話銷售中心總經理呂思挺被處以警告并罰款8萬元:

(圖片來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1月30日,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因編制虛假的業務資料、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條款費率被處以46萬元罰款。

(圖片來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同時被處以罰款處罰的,還有7家機構和8位責任者。
7家機構:
1、2022-01-07,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1號信泰人壽臨沂中支,罰款42萬元。
2、2022-01-11,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5號,信泰人壽山東分公司,警告并罰款15萬元。
3、2022-01-25,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6號,濟南中晟前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罰款8.5萬元。
4、2022-01-20,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9號,太平洋人壽山東分公司,警告并罰款30萬元。
5、2022-01-21,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10號,平安人壽濟南電銷中心罰款26萬元。
6、2022-01-26,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12號,泰康人壽山東電銷中心,罰款29萬元。
7、2022-02-09,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18號,中英人壽山東電銷中心,警告并罰款14萬元。
8位責任者:
1、2022-01-08,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2號當事人:于燕,時任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警告并罰款7萬元。
2、2022-01-09,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3號當事人:戴陽陽,時任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運營部副經理,警告并罰款2.5萬元。
3、2022-01-10,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4號,當事人:卞新國,時任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銀保部客戶經理,警告并罰款2萬元。
4、2022-01-24,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7號,當事人:古金國,時任濟南中晟前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警告并罰款1.5萬元。
5、2022-01-25,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8號,當事人:張劍,時任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副總經理,警告并罰款4萬元。
6、2022-01-24,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11號,當事人:竇愛國,時任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團險業務部總經理,警告并罰款1萬元。
7、2022-02-07,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16號,當事人:李常春,時任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東電話銷售中心總經理,警告并罰款7萬元。
8、2022-02-08,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17號,當事人:管延奎,時任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副總經理,警告并罰款8萬元。
本是為消費者提供保障的“保險”,為何頻頻出現問題?
業內人士指出,高昂的醫藥支出和人們不斷覺醒的保險意識,催生保險行業蓬勃發展。高速發展中的競爭無序導致了市場競爭的不規范、不公平,不但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更無形中增加市場運營成本并轉嫁給了消費者。
另一方面,許多普通保險消費者對保險缺乏充分的認知,在高投資回報率的驅動下極容易踏入預設的“陷阱”。因此,監管機構重拳整治和嚴監管之下,打破保險信息披露的不對稱性、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或成為未來監管的重中之重。
保險不保險,不能只靠政府監管。
盡管已是“老生常談”,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應理性的選擇保險產品,提高警惕規避風險,切勿單純因為價格低或收益高就盲目入手;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注意事項,在明確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格、付款方式、理賠方式后再下決斷,如實填寫風險告知事項,如重疾險中的身體健康情況,避免因隱瞞實情導致保單無法理賠;另外,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后要保存好各種單證和材料,以便順利索賠。
而保險行業自身,更應該守好底線,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合規、合法經營。
(來源:鳳凰網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