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全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通報會,會上發布了2021年度濟南法院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咪咕公司、移動濟南分公司“手機彩鈴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上榜。

  據公布的資料顯示,王立平等多位著作權人(詞、曲作者)分別與音著協簽訂《音樂著作權合同》,將其音樂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音著協進行集體管理并提起維權訴訟。咪咕公司通過其網站的“彩鈴包月”業務,將音著協集體管理的包括《美麗的草原我的家》《輕輕的告訴你》在內的涉案82首音樂作品作為彩鈴供手機用戶訂購,移動濟南分公司參與了彩鈴業務的收費及辦理。音著協認為咪咕公司、移動濟南分公司侵犯了涉案音樂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不能理解為讓“所有社會公眾”在“任何地方”“隨時可以”獲得作品。手機用戶訂閱并設置了彩鈴后,彩鈴音樂就可以被撥打人收聽到,則實際上通過彩鈴業務已將涉案音樂作品向公眾提供,本質上是一種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故移動濟南分公司和咪咕公司合作運營的彩鈴業務侵犯了涉案音樂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移動濟南分公司和咪咕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16.4萬元。

  本案準確分析把握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特點和構成,對相關類型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公眾能夠以“點對點”的方式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是網絡傳播行為區別于傳統傳播行為的本質特征,傳播者對于獲得作品的時間和方式雖然有一定限制,但只要公眾在該限制范圍內可以通過網絡自行選擇時間和地點去“點播”,就仍然是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的行為。

  企查查顯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2001年03月09日成立。負責人為鄧克銳,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許可證批準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等。

  (來源:態度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