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用山東公布了對兗礦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二號煤礦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3月21日至23日,濟寧市能源局對兗礦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二號煤礦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1.23下10軌順東除塵風機吸風量大于局部通風機供風量;2.10303綜放工作面上端頭處1#與2#、3#與4#液壓支架頂梁間距分別為500mm、400mm,大于100mm,下端頭處152#與153#液壓支架結頂不實,錯茬超過側護板高度的2/3;3.10303綜放工作面81#、83#、84#、89#液壓支架升降后壓力值均無變化,壓力表失效,未及時維護;4。礦井未建立高分子材料(馬麗散)使用檔案,33下02工作面2022年多次使用高分子材料(馬麗散),未每次使用前制定施工方案和專項安全措施,不符合《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技裝〔2020〕18號)第九條第2項規定;5.33下02工作面皮帶順槽轉載機上方2棵錨桿失效,軌道順槽一處頂板錨網破碎,形成網兜,不符合《33下02工作面作業規程》“兩順槽支護質量合格”規定;6.33下02工作面2022年3月18日解危卸壓施工由張某、吳某某、閆某某施工,其中吳某某、閆某某為非專職或者專業施工隊伍人員,不符合《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該單位罰款28萬元。

  2021年11月26日,該單位就曾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被罰8萬元。

  (來源:齊魯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