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信用中國(山東)網站獲悉,山東齊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進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環境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2022年5月13日,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罰款1.0625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魯淄臨)應急罰〔2022〕22號”的處罰信息顯示,山東齊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苯乙烯儲罐V-2105西側爆炸危險區域內進料管下方儀表接線保護套管脫開)的違法事實被處罰。(圖片來源信用中國網站)

  (來源:中宏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