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顯示,兩張單據開票日期是2007年10月25日,均有劉樹偉本人簽名,但梁秀芬的名字被寫為“梁秀粉”。
事實上,卷宗顯示,10月25日劉樹偉早已逃離臨沂,對于開票日期是否就是這天,梁秀芬表示記不清。但梁秀芬稱,當時劉樹偉還沒案發,出于對“行長”的信任,她當時并沒細看日期。
梁秀芬認為,該筆交易為“存款”。但劉樹偉予以否認,并解釋為雙方個人借款,
對方也知道他是用于放貸,“數額屬實,條(單據)是真實的,章也是真的”,但是與銀行無關。他稱,兩張單據是之前借款匯總,是在梁秀芬脅迫下開具的,所以他故意將梁的名字和日期寫錯。
梁的辯護律師指出,卷宗顯示,劉樹偉在其他材料上也寫過“梁秀粉”,明顯系書寫習慣問題,時間是否寫錯,與把錢交給劉樹偉的事實無關。
是否偽造金融票證?
庭上,劉樹偉承認偽造金融票證罪,但辯稱兩張單據系受梁秀芬脅迫所寫。辯護律師周澤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遭到脅迫。
公訴人認為,雖然銀行票證及印章都是真實的,但上面的金額并不真實,臨商銀行的賬戶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梁秀芬個人或公司有巨額資金進入銀行系統。根據訊問筆錄等證據材料,足以認定梁秀芬和劉樹偉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周澤表示,梁秀芬所持的單據是真實的臨商銀行交易憑證,印章也是真實的,且有時任羅西支行行長劉樹偉本人簽名。“梁秀芬本身沒有偽造金融憑證的行為,也非她指使他人偽造,而是作為銀行負責人的劉樹偉,在收取梁秀芬錢款的情況下主動向其出具。整件事情,梁不存在任何偽造票證的行為。”
周澤認為,此前庭審已查明,梁秀芬把錢給了支行行長劉樹偉。至于臨商銀行沒入賬,只能說明銀行管理存在漏洞。
另一位辯護律師朱明勇表示,梁秀芬沒到柜臺存款是事實,但梁秀芬對劉樹偉的認知是基于其是銀行行長,且其出具的憑證和蓋章都是真實的,梁秀芬可以認為是銀行欠款,有理由主張返還款項的權利。
是否存在逼供行為?
庭審現場,梁秀芬還反映公安機關對其訊問時采用逼供手段。而公訴人則認為不存在逼供。
卷宗顯示,2011年8月1日,臨沂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臨沂市看守所對梁秀芬三次提審。
當天第一次筆錄中,梁秀芬供述:“我現在想來很后悔,因為沒有現金存入銀行卻起訴人家銀行,很不應該,我愿意撤訴,永遠不再起訴臨商銀行,請政府一定對我寬大處理……我把錢放到劉樹偉那里用于高利貸,明知道沒有把錢存到銀行,劉樹偉給我寫的現金交款單是假的,卻起訴銀行是一種犯罪行為。”
當天第三次筆錄中,梁秀芬稱,經過政府教育,她認識到自己的犯罪多么可笑,讓劉樹偉偽造兩張沒有真實存款關系的現金交款單就起訴銀行多么愚蠢、多么幼稚,“我現在非常后悔,我愿意撤訴,愿意將偽造的這兩張現金交款單交給政府處理,永遠不再做這種蠢事”。
周澤指出,辦案機關提審記錄顯示,對梁秀芬“2011年7月26日外提三天”,并以看守所提審室裝修改造為名,“7月29日至8月1日外提三天”,此舉違反《看守所條例》,且蹊蹺的是,提審記錄沒直接表述為“7月26日至8月1日”連續外提。
周澤說,他在會見梁秀芬時獲悉,辦案民警將她提出后,帶到脫離看守所民警監控范圍的地點審訊長達一周,“其間不讓梁秀芬睡覺,給其‘吹空調’,進行變相體罰和逼供,最后才獲得她的‘有罪’供述,而作供地點仍然記為看守所。這嚴重違法!”
法庭上,梁秀芬強調:“承認起訴銀行犯罪并放棄起訴權”系遭警方逼供,她想不通,追討“存款”為何會招來牢獄之災。
庭審當天,兩名被告人的共十余名家屬在現場旁聽,臨商銀行的代表沒有列席。審判長聽取了各方意見,未當庭宣判。
□各方說法
臨商銀行:未受損失不便評價
9月10日下午,在臨商銀行總行,法律合規部負責人對京華時報記者表示,不知道當天二審。被問及銀行如何管理金融票證和證章、在此案中是否有監管責任,該負責人拒絕回復。
臨商銀行總行辦公室主任表示,臨商銀行也未在此案中遭受損失。他表示,此案不便評價,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山東晨浩律師事務所曾代理梁秀芬訴臨商銀行案件。該所主任陳光武透露,劉樹偉潛逃前,向當地企業家拉存款七八千萬,梁秀芬起訴銀行卻遭“反訴”被判刑后,其他債主都不敢站出來。“梁秀芬案,一旦判她無罪,不排除其他債主效仿起訴,臨商銀行可能面臨高額償付壓力。”
辯護律師:警方偵查權干預審判權
周澤認為,此案當中,劉樹偉違規操作導致銀行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臨商銀行逃避責任而采取報案處理,公安機關在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未作刑事案件移送的情況下,徑直啟動對民訴案原告梁秀芬的刑事追訴程序,“此案的本質,是公安機關以偵查權干預法院的審判權”。
本版文圖均據京華時報記者李顯峰
(原標題:客戶起訴銀行遭“反訴”獲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