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頂“越南帽”讓她成了搶劫犯 只因被搶的是政法委領導母親?
證人沒出庭 證言相矛盾 贓物沒找到 樂東一女子就被判了4年
家屬質疑當地公檢法辦案漏洞百出 省檢察院已要求第二分院復查
2011年8月,樂東縣發生了一起普通的搶劫案,當地女子許菊妹被法院以搶劫罪判刑4年。許菊妹及其家屬一直堅稱冤枉,并質疑當地公、檢、法在辦理此案時程序上漏洞百出:警方僅憑一頂“越南帽”就草草斷案,證人的證言也是自相矛盾,原案受害人據傳是樂東縣委政法委一負責人的母親,法院拒絕證人出庭質證等,令這一事件引發公眾關注。目前省檢察院已要求省檢察院第二分院重新對該案進行復查。
事件回放:82歲老嫗小巷內被搶一對金耳環
2011年8月6日14時許,樂東黎族自治縣鶯歌海鎮博愛街一小巷內,發生了一起搶劫案件,時年82歲高齡的受害人陳某姑的一對金耳環被搶。案發后的第二日(2011年8月7日)早上,長期在樂東縣鶯歌海鎮上經營早餐的當地居民許菊妹在其售賣早餐的地方,被鶯歌海邊防派出所民警帶走。同日下午,派出所民警在居委會工作人員指引下,到許菊妹家搜出一頂斗笠(當地人稱為“越南帽”)。當日,許菊妹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1年8月19日,經樂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許菊妹被逮捕。
2012年3月6日,樂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刑訴[2012]71號”起訴書,對此案提起公訴,指控許菊妹犯有搶劫罪。
2012年3月27日,樂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同年4月19日作出(2012)樂刑初字第118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許菊妹犯搶劫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00元。
之后,許菊妹的丈夫吳帝元委托親友以網名“路過也犯罪”的身份,在網上發帖高呼冤枉,堅稱許菊妹是無辜的,并對當地公、檢、法對此案的辦案程序等提出一系列質疑。
而這起貌似普通的搶劫案,因原案受害人陳某姑在當地“顯赫”的社會背景引發關注。據傳,老人的兒子是樂東縣委政法委一主要負責人。
家屬反映:許菊妹是個熱心腸 誰家有事都去幫
今年45歲的許菊妹曾用名“許菊月”,與當地居民吳帝元結婚后,住樂東縣鶯歌海鎮三居委會榕仔街,兩人育有三子,大的20歲,最小的16歲。平時,吳帝元幫別人出海打漁掙錢養家,而許菊妹一直經營早餐。
據吳帝元介紹,至案發前,許菊妹在鶯歌海鎮上經營早餐已有五六年的時間,當地很多居民都認識她。“她(許菊妹)是熱心腸,鎮上誰家有個紅白喜事,一般都會請她過去幫忙。”吳帝元告訴記者,他家雖不算富裕,但日子還算過得去,說妻子無端去搶劫,他不信。
5月15日中午,商報記者來到樂東縣鶯歌海鎮采訪時,吳帝元因出海捕魚不在家,3個孩子都已經外出打工,吳帝元的外甥女婿陳人雄受吳帝元委托,接受了采訪。
記者查證:嫌疑人供認戴“越南帽”經過案發地
陳人雄向記者出示了由樂東縣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以及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
“《刑事判決書》和《刑事裁定書》都是漏洞百出,一審法院在證據明顯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稀里糊涂就判許菊妹罪名成立;而二審法院不經審理,就直接裁定維持原判。”對于上述兩份法院文書,陳人雄稱疑點重重,很多說法自相矛盾。
陳人雄告訴記者,目前為止,許菊妹一直不承認作案。另外,警方也沒有在許菊妹家找到被搶的金耳環,這起案件疑點重重,根本沒有任何有力證據可以證明許菊妹具有犯罪事實。“我實在想不通,公安機關憑什么將此案移送檢察機關?樂東檢察院又為何對此案提起公訴?”
當地公安機關究竟依據什么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針對陳人雄提出的疑問,5月15日中午,記者到鶯歌海邊防派出所采訪。
值班的陳姓警官向記者介紹,案發時的原派出所所長、教導員均已因正常調動離開該所,目前派出所可能只有一兩名當時在任的民警。
之后,陳警官讓記者留下聯系方式,表示會向領導請示,盡快給記者回復。然而,直到記者發稿,鶯歌海邊防派出所一直沒有與記者聯系。
那么,樂東縣法院根據什么判處許菊妹有罪?樂東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提交的證據又是什么?
2012年3月6日,樂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許菊妹犯有搶劫罪。公訴人向法院提交并經法院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證明包括:一、被告許菊妹的供述;二、被害人陳某姑的陳述;三、證人語言;四、公安機關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清單等。
記者在樂東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上看到,許菊妹的供述只承認戴著“越南帽”經過案發小巷子,并沒有承認自己犯有搶劫犯罪事實。
“嫌犯”家屬關鍵證言與其他證言相互矛盾
另外,檢察機關共向法院提交了8個人的證言。
證人馮某情證言證實案發后自己曾到小巷子里,向居民了解被害人被搶的情況;證人吳某容證言證實案發當日13時30分許,看見許菊妹在鶯歌海鎮的一條小巷里出現過;被害人陳某姑的女兒馮某英、馮某寧證實在送被害人去醫院的途中,聽到被害人一直念著“和引”的字眼,到了晚上才知道“可能”是“和引”家的媳婦許菊妹搶被害人的金耳環。
受害人的親戚何某娥在證言中表述:曾在現場二三米外,親眼看到案發過程:許菊妹用右手臂摟住被害人肩膀,用右手摘下被害人右耳耳環,接著收回右臂,用左手摘被害人左耳耳環,由于左耳環比較緊,許菊妹就用力拉,被害人耳朵當時就流血了,并用手捂著耳朵坐在地上啼哭,嘴里還罵著“和引的媳婦”,許菊妹搶到耳環后跑出小巷,住在小巷子里的一名50多歲的男子聽到哭聲從家里出來,用創可貼幫被害人包扎了左耳,并把她送到其女兒家。
證人何某歌則證實,她聽到呼救后趕到現場,看到一名老婦女在小巷里發抖,且左耳流血,其便用創可貼為老人止血,老人稱認識搶劫者,但不知道搶劫者姓名。
另外還有兩名證人還分別證實“被害人陳某姑耳朵上戴有一對金耳環、許菊妹是‘和引’家的媳婦”以及“看到許菊妹在博愛街來回走了二三次”。
恰恰是證人何某娥這份最為“關鍵”的證言,陳人雄和家屬認為疑點最多:“何某娥與受害人沾親帶故,她說親眼目睹了搶劫過程,還說當時距離搶劫現場只有二三米遠,正常情況下,她會眼睜睜地看著親人被搶嗎?她為何不上前阻止?案發后她為何要等‘50多歲的男子從家里出來,幫老人止血包扎’,自己在一邊看‘熱鬧’?”陳人雄質疑這份證言不符合邏輯,有悖常理。
陳人雄說,證人何某歌稱聽到呼救后趕到現場,看到一名老婦女在現場發抖。如果證人何某娥確實目睹許菊妹作案,何某歌會看不見何某娥?“我認為,何某歌的證言恰恰佐證案發后現場只有被害人一人在場,也就是說,何某娥當時并沒有在現場出現。何某歌才是案發后第一個出現在現場的人,且何某歌的證言也證實陳某姑并不知道搶劫者的名字。為何到了后來,被害人陳某姑的女兒馮某英、馮某寧又稱送陳某姑去醫院的途中,陳某姑一直喊著‘和引的媳婦’?這些證言顯然自相矛盾。”
陳人雄表示,這些證人的證言沒有一個能夠證明“目睹許菊妹作案”。
當地法院以“保護證人”為由拒絕證人質證
陳人雄向記者介紹了另一個細節:一審開庭時,許菊妹的家屬以及律師,曾堅持要求當場傳喚證人質證,但當地法院以為了“保護證人的安全,證人出庭已沒有必要”為由,拒絕證人出庭。“綜上種種跡象表明,對本案干系最大的,所謂的目擊案發過程的證人何某娥證詞是偽證,證人馮某英、馮某寧稱聽到被害人喊‘和引的媳婦’之說,同樣經不起推敲。事實上,辦案人員根本搞不清楚到底誰是到現場的第一人,整個證據鏈自相矛盾。”陳人雄如是說。
記者在當地采訪期間,不少居民為許菊妹作證,稱當年案發時,證人何某娥沒到現場,也就是說,何某娥的證言值得懷疑。陳人雄以及當地不少居民還向記者反映,案發時受害人已經是82歲高齡,且經常看到老人在街上來回走罵人,懷疑受害人陳某姑的思維是否正常,其證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審理此案時,我們要求對受害人精神狀況進行鑒定,結果也遭到了法院拒絕。”
最新進展:省檢要求第二分院重新進行復查
沒有證人出庭作證;警方沒有查到贓物;唯一的“證物”還是一頂鶯歌海漁村幾乎家家都有的草帽。許菊妹及家屬不服樂東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向省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不開庭庭審,并直接作出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內容矛盾重重,二中院竟然能夠直接作出‘原判采信的證據,均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并經二審核實,本院予以確認’的裁定。”陳人雄堅稱,許菊妹是冤枉的,因此,他們還會繼續向省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檢察機關上訴,一定要為許菊妹討回清白。
據了解,今年3月15日,許菊妹的辯護律師羅于賢在省人民檢察院接訪時,向檢察機關遞交了抗訴材料,許菊妹一案引起省檢察院的高度重視。據悉,目前省檢察院已要求省檢察院第二分院重新對該案進行復查,第二分院刑申處正在對該案進行復查當中。
記者曾向樂東縣委政法委一負責人發短信聯系,求證案情,但截止記者發稿時仍沒有收到回復。商報記者姜飛吳平發自樂東 國際旅游島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