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條人命啊!如果不是俞石娣投的毒,而是其他人,那司法機關也得把這個人找出來繩之以法,給死者、受害人和老百姓一個交待!”
——倒馬坎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爺說,當時警察來將俞石娣帶走調查,人證、物證樣樣有,俞石娣本人也承認了,可俞石娣關了一年就被放了,那么真兇到底是誰?
5月16日,網友@煙云發布微博,稱“云南一起投毒案致6人傷亡,真兇十年逍遙法外,幸存者血書伸冤”。
微博描述,陸良村民俞石娣向檢方供述,2001年4月24日,她將毒鼠強放到王谷中家的剩飯里,致王妻劉喬英以及女兒王琪靈、王群靈死亡,王谷中重傷,其子王皓權、女兒王琳琳輕傷。“2002年,曲靖中院竟判俞石娣無罪”。
據了解,在2002年的審理中,盡管有作案動機、作案時間、作案條件以及相關人證、物證,但最后,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俞石娣無罪釋放。
如今,案件已經過去12年,俞石娣已經無罪釋放11年,而如果投毒者確實另有其人,那么究竟是誰?披露此事的微博,在短短幾天時間,閱讀量就達到了6萬多。昨前兩日,記者對微博中提到的事情展開了調查。
■兩個家庭
受害人:吃了晚飯 妻女3人都死了
“我一家6口人全部中毒,當晚就死亡3人。雖然12年時間已經過去了,但我一定要為死去的妻子和兩個女兒討個公道。”40多歲的王谷中回憶起當時的慘景時,流下淚來。
王谷中介紹說,他是曲靖市陸良縣活水鄉活水村委會倒馬坎村民小組的人,2001年4月24日,當時正值農忙,一家人天黑才回到家。除了中午的剩飯外,妻子還重新煮了一些飯菜,可第一碗飯還沒有吃完,大女兒和二女兒就突然倒在地上口吐白沫。緊接著,一家人都出現了類似癥狀,6口人都被村民迅速送到衛生院。
很快,王谷中的妻子和大女兒就死亡了。在送縣醫院的途中,二女兒也停止了呼吸。經過法醫的解剖鑒定,確認為“毒鼠強”中毒。王谷中說,他和另外兩個孩子雖然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終身殘疾。
王谷中認為,投毒的人就是他的弟媳婦俞石娣。他稱,本來兩家人的關系都不錯,但在事發前一個月分家時,父母就多給了他家一些糧食,弟媳婦就與自己的妻子發生了口角。
村民稱,第二天一早,公安人員將王谷中的弟弟王國中及弟媳婦俞石娣兩人一起帶走,經過審理,王國中被送回家中,而俞石娣供認了作案的全部過程,“她毒死三條人命,沒有想到一年后卻被無罪釋放了,天理何在?”
嫌疑人:被釋放后 一直在外打工
“女兒被抓后,我覺得自己這張老臉很沒有面子。最后被法院宣判無罪后,終于還了我女兒一個清白,我還是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俞石娣75歲的老父親俞忠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有些激動。
老人表示,女兒沒有讀過書,嫁給王國中,也是媒人上門提親的。女兒無罪釋放后,在外面打工半年后,就與曲靖沾益縣一個男子結婚了,目前也沒有孩子,“女兒一直堅持說自己沒有投過毒,我也不知道此事。”
“她精神不正常,患有癲癇病,隨時都會發作的。老母親生病住院已經一個星期了,她也沒有前來看望過老人。”俞石娣的弟弟俞石良稱,姐姐無罪釋放后一直在外面打工,但究竟在哪里打工,他也不清楚。平時,他與姐姐很少聯系,除非姐姐打電話過來,一般情況下是很難找到她的。
據了解,事發后,俞石娣的丈夫王國中由于本身患有心臟病,不久也就離開了人世。很快,俞石娣被法院宣布無罪釋放。到如今,俞石娣再也沒有回過倒馬坎村,她留下的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也是由公婆撫養著。公公病逝后,撫養兩個孩子的重任就落到了70多歲的婆婆肩上。
■一審疑云
有罪供述:承認投毒是為了報復
檢察機關指控稱,俞石娣因與其嫂子劉喬英有矛盾,于2001年4月24日,俞石娣從樓梯爬到劉家,將毒鼠藥投放到剩飯里,致劉家6人食用后均中毒,造成三死一重傷兩輕傷。檢察機關認為,俞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2002年2月11日,檢察機關向曲靖市中院提起公訴。該案在曲靖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時,經云南省高院批準,案件延期審理一個月。為證明自己的指控,公訴機關在庭上搬出了諸多證據。
專門賣老鼠藥的劉忠生證實,俞石娣曾向他買過毒鼠強。從俞石娣家門口陰溝內提取的藥瓶及從劉忠生處提取的小藥瓶中,均檢出毒鼠強。俞石娣也承認藥瓶是其丟棄的。從王谷中家提取的剩飯中,也檢測出毒鼠強。
現場勘驗筆錄證實,劉家、俞家及其王谷中的父母三家人同住一排房子,劉家在中間。俞家與劉家二搭樓椽上有新鮮的掛擦痕跡,其東側面上有大小不等的灰塵印跡。角落處的蜘蛛網也有新鮮的掛斷痕跡。
另一組證據是本案最為關鍵的證據。俞石娣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前期,曾供述了作案的動機是為了報復劉喬英。趁劉家無人,她從自家樓上爬到劉家,將毒鼠強投放在剩飯中。
當庭翻供:稱兇手是死去的丈夫
意外的是,依照曲靖市中院判決書的記載,庭審中俞石娣則當庭翻供,否認了自己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
“是我丈夫王國中投的毒,他叫我承認下來否則要殺我,實際我沒有參與。我原來供述的作案過程是我丈夫在案發當晚告訴我的,藥瓶是我丈夫投毒后,拿來給我丟掉的。”在翻供時,俞如是說。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受害人王谷中及其當晚參與救援的村民說,案發后村長報了案,第二天一早,公安機關將俞石娣及其丈夫王國中一起帶走調查。王在第二天被放回來了,而俞一直關押著,“被關押了近一年才被釋放”。
王谷中及王國中的母親證實,案發三個月后,王國中因患心臟病逝世。依照曲靖市中院的判決書記載,俞當庭翻供將投毒的“兇手”推給了其死去的丈夫。
王谷中稱,當年弟弟王國中從公安局里接受調查出來,明確說自己沒有投毒。在王谷中的心中,雖然妻子和俞不合,但他和弟弟王國中之間的關系一直不錯,他也不相信弟弟會放毒鼠強毒死自己一家人。
宣告無罪:法院認為“證據不足”
俞石娣的辯護人曾提出,本案證據不能明確指向俞石娣就是投毒殺人,具體表現在未從銻鍋、藥瓶上檢出相關指紋,現場勘查也未從樓椽上提取相關指紋及嫌疑人爬墻時所穿的衣褲,現有證據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因此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對公訴機關提供的在案證據進行了庭審質證,判決書記載顯示,這些證據僅能證實有人從俞石娣家爬到劉家下毒在剩飯中并致人死傷。被告人俞石娣曾作過三種不同的供述及辯解,但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
據此法院認為,綜上證據分析說明,公訴機關所舉的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具備證據的唯一性,排他性。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曲靖市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2002年4月8日,曲靖市中院判決被告人俞石娣無罪。
是否正如俞石娣所說,投毒是去世的丈夫所為?隨著王國中的離世,本案無疑陷入迷霧,死無對證。
■不滿宣判
受害人:庭審及結果我都一無所知
據王谷中介紹,2002年曲靖中院開庭審理時,并沒有通知他和他的家屬出庭,“這么大的案件,作為受害人,法院憑什么不通知我們出庭?”王谷中說,對于庭審以及庭審結果,他和他的家人一無所知,法院也沒有將判決結果告知于他。直到俞石娣被無罪釋放回來,他和村民們才知道法院已經宣判了。
王谷中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隨后他多次到曲靖中院以及相關部門上訪,希望將兇手繩之以法,但都無果而終。
如今,案件已經過去12年,投毒案的嫌疑人俞石娣已經無罪釋放11年。“連我家的小娃娃都不放過,要比最近的復旦、清華投毒案惡劣得多啦!”王谷中說起此事,依然傷心不已。
針對微博上的舉報以及網民們的關注,曲靖市中院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他去查閱了一下判決書后發現,主要是投毒的證據不足,不足以形成有效的證據鏈,嫌疑人才被判決無罪釋放的。“2001年到2002年這段時間正處于司法改革的時期,以前只要嫌疑人自己招供承認,法院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隨后就變成了即使嫌疑人自己招供承認的,在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撐情況下,法院都不作為證據使用。”這名工作人員表示。
■抗訴之路
曲靖市檢察院曾抗訴被認為“不當”
事實上,曲靖市人民檢察院于2002年4月16日收到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的判決書后,認為一審判決存在明顯錯誤,隨即于同年4月22日,就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訴,請求就此案重新改判。
曲靖市人民檢察院在曲檢抗字(2002)第3號《抗訴書》中認為,首先俞石娣原先所作的有罪供述有其他證據印證,是客觀真實的,一審判決中也認定,現有證據證實俞石娣具備作案的動機、時間、條件及毒物來源、去向。其次根據證據,王國中并不知道俞將毒鼠強放在何處,不具備作案條件;王國中與受害人家關系好,不具備作案動機。
而在此案二審中,因云南省檢察院認為曲靖市檢察院抗訴不當,云南省高院遂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在近日接收記者采訪時,云南省檢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省檢已經關注到此事。“只要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上級檢察機關就有權提起再審抗訴。而不論錯誤是由法院、檢察院還是被告人的原因造成的,均應當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提出再審抗訴。”云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