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業公司為什么有液氨?
液氨究竟是怎樣一種物質?在養殖場液氨的主要用途體現在什么地方?
國際食品包裝協會秘書長董金獅介紹,氨氣是有毒有害的氣體,對神經系統、呼吸道、胃黏膜都有刺激,嚴重的甚至可能導致窒息死亡。出現泄漏事件以后,人千萬不要在下風口待,可以轉移到上風口,遠離爆炸的源頭。
董金獅介紹,養殖場將液氨用在兩點:第一,氨本身有一定殺菌作用,所以一些養殖場用它來殺菌;第二,氨可以降低養殖場的溫度。養殖場溫度一般比較高,由管道把液氨通進去就可以起到防暑降溫的作用。
寶源豐未繳工傷保險
超6000萬元死亡賠償
需企業自掏腰包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姚冬琴|北京報道
6月3日,一場大火奪去120人生命,令人痛心疾首。善后工作正在展開,《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發生火災的吉林寶源豐禽業公司(下稱“寶源豐”)并未依法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這120名死亡人員的家屬能否獲得應有的賠償?事故發生后,企業法人代表已被控制,但是,對于這樣一起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企業能扛得起責任嗎?
財險公司展開排查
6月5日,《中國經濟周刊》從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華農險”)了解到,該公司承保寶源豐的企業財產基本險,保險標的包括廠房等固定資產。事故發生后,安華農險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和吉林保監局,并迅速派出查勘人員趕赴現場。
安華農險有關負責人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由于事故現場的廠區仍不能進入,只能派出無人機航拍,對廠房受損情況進行簡單摸底。具體損失情況仍有待于查勘人員進入現場后判定。目前,查勘人員在廠區外待命。
對于此次火災中出現的重大人員傷亡情況,人壽理賠方面,來自吉林省保監局的信息顯示,寶源豐未曾給職工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過任何團體保險,如果有人壽理賠應該是個人購買行為。
新華保險、太平洋保險、泰康人壽等保險公司都在第一時間響應,排查客戶出險情況。較早行動的新華保險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經過排查,這次火災事故中的傷亡人員中,沒有新華保險投保客戶。
一位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企業可以選擇給員工投保團體人身意外險,但很少有企業會這么做。
死亡賠償需企業自掏腰包
商業保險暫且不論,對于國家強制要求企業為員工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寶源豐是否正常繳納?記者聯系寶源豐未果,又聯系被媒體廣泛指稱為寶源豐母公司的遼寧省開原勝利牧業有限公司,該公司辦公室劉主任否認了“是寶源豐母公司”這一說法,并稱與寶源豐并無關聯。
6月5日,《中國經濟周刊》從德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寶源豐沒有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而本刊派往火災現場的記者更是從該公司職工處了解到,包括工傷保險在內,公司沒有給職工上任何保險。
“這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罰。”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
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企業給職工上的險種。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死亡賠償”。
其中,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長春市公布的2012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6272元計算,此次事故中的賠償標準該項喪葬補助金應為23136元/人。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計算,此項應為49130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提供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按照死亡職工生前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該項賠償金額的條件要求細致,目前此項還無法準確測算。
因此,按照上述標準計算,寶源豐至少應對在火災事故中死亡的120人家屬賠償總計6173.23萬元。
而公開資料顯示,寶源豐是一家民營企業, 2009年9月建成投產,公司資產總額6227.02萬元。如此賠償規模或將帶給寶源豐沉重一擊。
“企業出事、政府兜底”不合適
巨額賠償,企業扛不起怎么辦?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再要求用人單位償還。
“現實中可能出現,企業破產了都賠償不起,除了追究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以外,只能由政府來支付,這是不合適的。”郝演蘇說,企業不繳納工傷保險,除了體現企業經營的不規范,也反映了地方社保部門的失職,因為社保部門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應該建立對社保部門的問責制,企業不繳納保險費,你是不是采取過相關的措施,包括停工、停產、向上級部門反映?”
據郝演蘇介紹,目前小企業不繳納工傷保險的比例還是很高的,是“重災區”。
另外,從人群上看,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常常得不到保障。根據國家統計局5月27日發布的《2012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雇主或單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比例分別為14.3%、24%、16.9%、8.4%和6.1%。工傷保險在“五險”中雖然參保率相對較高,但5年來參保率始終徘徊不前。
“企業的風險意識,要靠政府去引導。對于此類責任事故,理論上要罰得企業、老板,包括股東、董事傾家蕩產。”郝演蘇說,現在已經有不少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以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
“企業出了事,政府去兜底,這是不合適的。保險基金應當用于公共福利,特定情況下可以救助,但是不能完全大包大攬。”郝演蘇說。
6月3日發生在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已造成百余人遇難。事故牽動國人神經,也警示著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警鐘長鳴,在預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提出要協調有關部門,修改完善司法解釋,加大對因非法違法導致事故責任人的懲處力度。同時,對典型案例進行公開審判、在省內實況直播,嚴肅追究企業和政府監管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公開審判制度的引入,讓社會有了更大的期待,隨之懲處力度的加大,也許會讓這樣的人禍不再屢屢刺傷國人……
公開審判能成為震懾重器嗎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王山山 張兵 朱梓燁 | 北京報道
5月31日,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動員會在北京召開,這場自1980年以來幾乎每年都會開展的全國性活動,今年以“強化安全基礎,推動安全發展”為主題。也許被認為還是老生常談,活動并未引起公眾太多的關注。
在動員會上,活動組委會副主任、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楊元元講話提出,利用安全月活動的有利時機,進一步加強領導,加大力度,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做到“深下去、嚴起來、落實下去、降下來”。
話音未落,當天下午,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下稱“中儲糧”)黑龍江林甸直屬庫發生火災事故。公司6月3日通報,過火倉位共儲存糧食5.14萬噸,共造成糧食損失約1000噸,造成糧食損失價值約284萬元,儲糧資材損失23.9萬元,火災直接損失共約307.9萬元。
一火未熄,大火又起。僅僅兩天后,6月2日14時20分許,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發生油罐爆炸事故,造成兩人失蹤,兩人受傷。
不到24個小時,6月3日清晨,吉林省德惠市寶源豐禽業公司發生氨氣泄漏和火災,120人死亡。
燒在安全生產月的頭幾天
短短4天,3場大火,燃燒在東北三省的黑土地上。此時,距離三省針對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和儲存等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周活動(6月17日—23日),不到兩個星期。
5月,東北三省的安監局分別發布《2013年“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3個方案明確指出,要“強化安全生產體系建設,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著力推進企業基礎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整治、打非治違、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隊伍能力提升”;“有關部門要深入鄉鎮、企業、社區等基層單位,幫助查隱患、找漏洞、出實招,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途徑,推動基層單位和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應急預案,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作為企業,中石油將6月的第四個星期作為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周,并要求“全面推進HSE(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規范有效運行,大力推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風險分級防控機制建設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然而,活動才剛剛進入前期宣傳階段,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便接連爆發。三把大火給今年的安全生產月活動提了一個醒,“安全來源于長期警惕,事故來源于瞬間麻痹”。如果我們對安全生產仍然只是停留在一個月的宣傳,一個月的突擊檢查,一個月的嚴格排查,做不到真正地建立長效機制,安全事故還會層出不窮。
安全管理責在生產管理者,也在政府監管者
不是縱火,但是人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在不同場合指出,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是生產安全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非法違規現象屢禁不止。統計顯示,今年以來,因非法違法行為造成的較大以上事故起數與死亡人數,分別占到53.5%和57.2%;幾乎所有的事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違規違章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中石油在大連災患不斷,4年5起,前4起均被認定為管理不力的責任事故;中儲糧黑龍江林甸直屬庫擴容,消防力量沒有擴容,外部監管缺位、內控形同虛設,致使儲備糧暴露在火舌之下。
“吉林寶源豐事故的具體原因還沒有最后調查結果,如果不是意外的話,就是安全管理存在問題。”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李秉龍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在現代化生產條件下,使用一些現代化的廠房、機械設備、原材料,生產十分集中,風險也增大了,管理不當就可能造成火災、爆炸或者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安全生產有兩塊,一個是生產安全,另一個是產品質量安全。從生產安全角度,無論是國家還是企業,對易燃易爆物品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和操作規程。”
在吉林寶源豐火災事故中出現的鎖門問題,也暴露出管理者為方便管理而忽視安全管理的問題。如今,很多企業的廠房都設計森嚴,尤其是一些食品加工企業,門檻很多,裝上安全通道鎖,生人進不來,操作人員不能走來走去,但一旦發生火災,人逃不出來,即使火燒不著,煙也會把人熏死。“應該給逃生留下后路。”李秉龍指出,“現代生產條件下,要為安全逃生想轍,從廠房設計、管理制度方面都要考慮。”
針對一些地方安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有專家認為,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在政府,關鍵在縣鄉。基層政府的態度決心和手段措施,直接影響著本地區“打非治違”工作的實際成效。一些地方監管部門、執法部門軟弱無力,有的甚至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還有個別監管人員與非法企業主沆瀣一氣。
一位消防系統人士告訴記者,現行的消防條例可操作性很低,一般企業都達不到標準,達標還是不達標,都由消防部門說了算。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完善。
李秉龍認為:“很多大的災害發生的行業不一樣,但原因還是有雷同性,關鍵是責任心、安全意識,按照規程去辦,很多我們不愿意見到的事可能就不會出現。從政府管理角度看,更應該完善法律法規,靠規則來調整企業行為,而企業首先要遵規守法。”
對監管者的追責更為重要
2010—2012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中石油在大連所屬企業發生4起責任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4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中儲糧黑龍江林甸直屬庫大火,已有9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而最終將承擔刑責或黨紀政紀處罰者,可能不止這9人。
吉林寶源豐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后,企業法人代表便被控制。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安排,下一步將組織對今年以來事故多發省份的“打非治違”工作開展一次“回頭看”,并對近期全國發生的幾起因非法違法導致的重特大事故,依法嚴肅進行查處,對典型案例進行公開審判、在省內實況直播,嚴肅追究企業和政府監管部門責任人的責任。協調有關部門,修改完善司法解釋,加大對因非法違法導致事故責任人的懲處力度。
2006年,《刑法》修正案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最高量刑由過去的7年提高到15年,但這還是沒有引起有關責任人的足夠重視,安全事故依然頻發。對此,有人質疑:是不是處罰太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劉明祥教授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這種質疑有一定的道理。從古至今有“重罰故意,輕罰過失”的傳統,過失犯罪“主觀惡意輕一些”,不能對過失行為過高責罰,單獨就失火罪加大處罰力度并不合適。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劉志偉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往往是非常巨大的,但安全事故犯罪是過失犯罪。對過失犯罪相對于故意犯罪而言規定較輕的刑罰,也是目前世界各國刑法通行的做法。對于安全事故犯罪,除了要追究直接行為者外,當然要追究對生產作業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人員,從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的角度考慮,加強對后者的刑事責任追究似乎更為重要。以往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這類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重視不夠,這是今后要加強的工作。”
“要從源頭抓起,不能是事后嚴懲,而應該防患于未然,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做到事前處罰,嚴查嚴防,查到位,消除安全隱患,比如檢查安全設施、安全通道是否合格達標。”劉明祥說,“火災發生后,一定不能只對個別人進行刑罰,要查一下哪些人該負刑事責任,該承擔刑責的,一定要去追究,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門,比如安監部門。”
劉志偉表示,如果不對從業者加強安全教育、技能培訓和監督管理,不建立安全體制,不事先采取妥善的防范措施,單純從刑法手段是不可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的。
對于公開審判,劉明祥認為,這能起到宣傳法制的作用,讓更多的人知道,即便是過失犯罪,也要負刑責,因為一起火災的發生多是多個環節的過失共同導致一個后果的發生,全社會每個人都要樹立起一種安全意識,生產者自身要有安全意識,管理者要有管理的責任意識。
公開審判的意義在于,最大程度教育相關行政執法者,消除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嚴重瀆職行為,警鐘長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懲罰的目的是警示社會,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識,增強企業的安全生產觀念,強化政府的監管責任,防止類似悲劇再發生。”
(本刊記者趙明月、實習生劉坤對本文亦有貢獻)
消防工作不力、違背安全生產要求引起事故,除了重大責任事故罪,還有什么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危險物品肇事罪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消防責任事故罪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