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裕奎
通訊員 蘇瑞 王曉
妻子不同意離婚,為與情人領取結婚證,一男子情急之下竟偽造法院判決書誆騙民政及公安部門。近日,東港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案,被告人王明(化名)最終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2002年,25歲的王明與李靜(化名)登記結婚,婚后因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后來,王明得知李靜有婚外情,就對其實施家暴,2011年,因忍受不了家暴,李靜到東港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2012年春,王明經人介紹與小晶(化名)相識,在相處了一段時間后,雙方互有好感,王明對小晶謊稱自己已經離婚,并提出了要與小晶結婚的請求。但由于還沒有和妻子李靜離婚,不能立即登記,王明便想通過其他手段“自行解除”婚姻。
偶然的一次機會,王明在走路時看到一廣場石柱上貼了一張辦假證的小廣告,王明便動起了歪主意。他立即打電話給廣告上的手機號碼,僅用了200元錢,一張準予王明與李靜離婚的民事判決書便“新鮮出爐”。
隨后,王明來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戶籍網站上查詢后發現王明系已婚,于是王明便將偽造的判決書提交給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信以為真,好心提醒王明需先將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改為未婚。王明又持假判決書來到當地公安機關,順利將戶口本上婚姻一欄改為未婚。
一切準備就緒后,2013年1月,王明心安理得地與小晶辦理了結婚登記,并舉行了隆重的結婚典禮。但天下沒有不透風的墻,王明結婚的事很快傳到了原配李靜的耳中,“這還沒跟我離呢,怎么又結了?”李靜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3年8月,東港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明為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擾亂了正常的公共秩序,最終法院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判處王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法官說法】
為啥罪名不是重婚罪?
“被告人王明欲實施重婚行為,但其采取的方法又觸犯了另一罪名,兩種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應屬于牽連犯。”辦案法官介紹,重婚罪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牽連犯的一般處罰原則應擇一重罪處罰,因此對王明應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定罪處罰。”法官介紹。
“本案中,被告人通過偽造法院判決書的方式辦理了結婚登記,從形式上看登記似乎有效。但通過這種非法途徑取得的結婚證明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婚姻關系也不受法律保護,其與原配張某的夫妻關系依然存續。”辦案法官介紹。在此,法官也提醒,在婚姻出現問題時,應當通過正當合法途徑予以解決,切莫通過歪門邪道坑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