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祥湘潭報道
2012年12月31日,湘潭湘鄉市一家KTV門口,因為一輛擋住通道的小車,KTV股東王瓊與小車車主的妹妹彭曉霞大打出手。
派出所民警趕到后,糾紛平息。經司法鑒定,彭曉霞一方4人輕微傷,王瓊輕微傷。
本以為恩怨就此了結,今年3月7日,參與打架事件的王瓊一方中的兩人突然因這次糾紛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尋釁滋事。
4月10日,遭刑拘的兩人被檢察機關批捕。王瓊不理解:“為何將一起民事糾紛辦成刑事案件?”同時,因小車系湘鄉市住建局副局長所有,王瓊質疑有人干預司法。
事件回顧小車擋道,引發群毆
2012年12月31日晚,湘鄉市“同一首歌”KTV啤酒銷量大增。KTV股東王瓊叫啤酒供貨商毛建華送來一批啤酒,但送酒的三輪車進KTV時被一輛停在通道旁的小車擋了道。
“我大聲喊‘誰的車?’喊了20多分鐘,沒有人答應。”今年5月13日,王瓊回憶起當時的情形,“我們準備讓三輪車從邊上擠過去。”
此時,一名女子(后證實是車主湘鄉市住建局副局長彭曉華的妹妹彭曉霞)走了過來。
“她指著我的臉,不停責備我。”王瓊說,“我當時也有火,就說要放了車胎的氣。”
“她指頭刮到我臉上,我一生氣,就揮巴掌打過去了。”王瓊向記者承認,是自己先動手打了對方。兩人扭打起來后,另有幾人趕來,勸架的勸架,幫忙的幫忙,“他們是她(彭曉霞)的家屬。”王瓊說。
在路人提醒下,王瓊用手機向朋友求援。接到電話后,潘新平(KTV另一名股東唐某的丈夫),歐陽堅(王瓊的丈夫),及一名綽號“煙家寶”的男子先后趕到,并加入打斗中。
“有人打了110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將沖突雙方帶走。經過司法鑒定,王瓊受了輕微傷,而車主方共有4人被鑒定為輕微傷。
事件升級民事糾紛變成尋釁滋事
“(派出所)開始還建議私下調解,沒想到會抓人”,王瓊說。今年3月7日,在事發2個多月后,潘新平和“煙家寶”被湘鄉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掃黑中隊民警帶走,隨后宣布刑事拘留。
4月10日,潘新平的妻子唐某收到了檢察院逮捕潘新平的通知書,王瓊的丈夫歐陽堅也被列為“在逃人員”。
而另一方,則一切正常。王瓊和丈夫歐陽堅堅持認為,事件升級的真正原因是背后“有人干預司法”。隨后幾天,王瓊和唐某在多家網站發帖投訴。
4月16日,湘鄉市委辦公室回復了網帖,稱當日“彭曉霞和王瓊相互揪打”,“歐陽堅糾集潘新平、‘煙家寶’等人將王朝明、彭曉霞、徐泵、劉中陽打傷。”
[觀點交鋒]
是民事糾紛還是尋釁滋事
根據《刑法》,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潘新平等人被刑拘后,王瓊和唐某認為此事不應屬于刑事案件,“都是輕微傷,構不成刑事案件。而且,對方受傷了,我也受傷了,為什么只抓我們的人,對方沒有抓人?”
警方觀點:
湘鄉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掃黑中隊主辦此案的周姓民警說:“警方嚴格按照刑事立案標準辦案,王瓊一方叫了人過來,接到電話趕來的潘新平、煙家寶等人參與動手打人。此外,彭曉華一方有4人構成輕微傷。有4個人構成輕微傷,人數比較多,算情節惡劣,也達到了尋釁滋事的刑事立案標準。”
專家觀點:
5月14日下午,中南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劉教授分析案情后表示:“此案的關鍵不應是有多少人輕微傷,因為即使只造成1人輕微傷,也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
劉教授稱,和故意傷害案等案件相比,尋釁滋事罪最大的不同是“隨意毆打他人”,這個“隨意”通常有兩種:一是無事生非,二是小題大做。此案中,王瓊和對方打架是事出有因——因為停車引起口角,且經過口角、兩人對打,逐漸演變成多人斗毆,有一個慢慢升級的過程,打架雙方的對象也很明確,不符合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
劉教授認為應該按照民事糾紛來處理,如果能調解成功最好,無法調解,也是罰款或者處以15日以下拘留。
爭議一
是否有人干預司法
王瓊、唐某等人堅持認為,湘鄉市住建局副局長彭曉華“動用關系,干預司法”,公安機關才將潘新平等人刑拘,但王瓊也承認,自己“沒有直接證據”。
湘鄉市委辦公室的回復帖中稱,“在此過程中,彭曉華從中進行勸阻,未參與揪打。”
對此,湘鄉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掃黑中隊主辦此案的周姓民警說:“最開始是望春門派出所進行調解,當時兩方覺得派出所可能不夠公正,要求派出所回避,才移交到刑偵大隊。”
對于彭曉華干預司法的質疑,周姓民警說:“副局長的身份比較容易引起質疑,但我們沒有受到影響,是依法依規辦案。”
5月13日下午4點,記者聯系彭曉華本人,彭說:“出事之后,案件就交給公安局了,我們沒有去找過任何人(干預辦案)。”
爭議二
為何隔2個月才抓人?
事情發生在2012年12月31日,潘新平等人在今年3月7日被抓。
王瓊等人不明白,為何時隔2月才抓人?為何對方沒有人被抓?對此,周姓民警說:“在今年1月21日就立案了,是按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的,之后要進行大量的調查工作,到3月7日掌握證據后將嫌疑人帶走。流程沒有問題。最開始打架的王瓊和彭曉霞,不屬于尋釁滋事,是普通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調解處理。如果調解不成,也只是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