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5月23日訊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電視公共頻道《民生直通車》報道,5月21號傍晚5點多,淄博臨淄區皇城鎮楊王村的楊美玲一人騎著電動三輪車,來到麥地打藥。不幸被少了絕緣子的電線電擊身亡。
可《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明確規定,拉線必須裝設絕緣子,也就是這種絕緣的控件,目的就是防止導線與拉線接觸發生觸電事故,現在拉線沒有裝設絕緣子,而保護器也不起作用,顯然這是一起責任事故。那誰來負責呢?
根據1984年頒布實施的《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條例》,“設備失修或管理不善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由產權所屬單位負主要責任”。村民告訴記者,出事的電線是為農田灌溉用的供電線路,村里有一位65歲的老電工,為了了解電線的產權,記者找到老電工的家,不巧的是,老電工正在派出所配合民警調查,不在家。
老電工的妻子稱這事歸村里管,村里管是不是就意味著供電線路的產權歸楊王村呢?記者又聯系到楊王村的顧書記。顧書記雖然說不知道,但特意向記者強調,她沒有在授權合同上簽字,線路的產權自然不歸楊王村。可記者找到皇城供電所的崔所長,卻得到截然相反的答復。
不僅灌溉用電線路供電所不管,就連電工也不負責把關。可根據《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條例》,“培訓和考核農村電工是供電部門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供電部門要根據農村用電季節性特點,開展安全用電大檢查,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在發現險情時應立即停電,限期整修以后,再行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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