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倩
通訊員 劉科 曉學
生活日報6月5日訊 一處總價款80多萬元的住房,購房合同簽完之后幾天,買房者王慧發現臥室外一米的地方有高壓線穿過,堅決要求退房。結果這房沒退成,王慧還被賣房者劉鵬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違約金。日前歷下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依法解除這份房屋買賣合同,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2012年6月,王慧買了濟南市某小區的一處房產,建筑面積不到80平方,總價80多萬。
很快,王慧跟原來的房主劉鵬簽了購房合同,合同第四條約定,劉鵬保證房屋一切情況介紹屬實,承諾并保證此房屋權屬無任何問題和瑕疵、經濟糾紛等。同時他們還約定,如果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需支付房屋實際成交價的百分之二十作為違約賠償金。
購房合同簽訂幾天后,王慧發現這房子不能住了,因為屋外跟兩間臥室水平距離不到一米的地方,有一條高壓線穿過。
“架空電線線路邊導線與建筑物之間安全距離在1-10KV應不小于1.5米,涉訴房屋已明顯違反規定。”法庭上王慧說,發現安全隱患的當天下午,她專門請來濟南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叫上劉鵬和當初的房產中介,現場對倆臥室進行了工頻電磁場檢測。
檢測結果很快出來,房屋內電磁輻射水平,竟然達到正常標準的四倍,已經是影響人體健康的水平。
正處于婚齡,電磁輻射對胎兒和兒童又有致病風險,王慧當場要跟劉鵬解除合同,但遭到拒絕。
此時她也剛剛知道,劉鵬以前曾向有關部門反映過高壓線過近的問題,得到的答復是要整改,但直到案子起訴前,都沒見有關部門采取過整改措施。協商未果,劉鵬把王慧告上法庭,隨后王慧也提起了反訴。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作為房屋的出賣方,劉鵬依法負有保證房屋質量適合居住的義務,“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歷下法院本案主審法官張維紅說,作為育齡期婦女,王慧因為室內電磁輻射超標,無法在涉訴房屋居住,應當允許解除購房合同。
歷下法院做出判決,依法解除王慧與劉鵬的房屋買賣合同,駁回劉鵬要求王慧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