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泰安6月5日訊(記者 侯峰 通訊員 賈豐元) 近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例利用POS機非法刷卡套現案,被告人韓某因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韓某是泰山區某商貿公司法人,2011年他以商貿公司的名義向兩家銀行申請安裝兩臺POS機。用于商業用途的POS機,被韓某干起非法勾當,為別人非法刷卡套現。從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8日間,韓某在無真實交易情況下,虛構交易、虛假刷卡消費,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現金共計490余萬元,其中一部分持卡人向韓某支付了手續費,金額、比例不等。
今年初,由于一個持卡人沒有及時還錢,韓某一氣之下到跑到公安局報案,卻被告知觸了刑法,被逮捕歸案。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在沒有真實交易情況下,以虛假刷卡消費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系初犯,并能積極繳納罰金,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POS機套現不存在真實交易,這種空手套白狼的手段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給發卡行和持卡人帶來極大風險,屬于非法經營。”法官說,由于套現行為本質上是從銀行貸款,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套現后拒不還款,則觸犯《刑法》惡意透支的規定,將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面臨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