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6月8日訊(記者 李保光)四名醉漢酒后深夜找人打架,將前來盤查的民警打傷(本報去年6月15日曾報道)。經查,領頭者程某還曾多次實施搶劫。近日,經嶗山法院審理,程某構成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另外幾名同伙也分別被判刑。
去年6月8日晚,魯某與剛認識不久的朋友程某在中韓一家飯店吃飯,期間又遇到程某的朋友梁某。酒過三巡后,梁某提議這頓飯由魯某埋單,但遭到對方拒絕。期間,為了埋單兩人還爭吵了幾句,隨后便不歡而散。魯某借著酒勁,帶著程某,又叫來王某東和可某 ,想追上梁某“教訓”一番。四人一直轉悠至9日凌晨1時30分仍沒找到梁某,卻遇上騎摩托車路經此處的市民張某。看到魯某四人手持鐵管攔在橋頭,張某懷疑四人要搶劫便報了警。
接到報警后,中韓派出所民警鄒偉帶領治安聯防隊員于松濤開車趕到現場,攔住四名男青年。喝醉酒的程某拒不配合 ,當場對民警進行辱罵、毆打。隨即,鄒偉鳴槍示警,反而激怒了對方。程某一聲令下,四人持鋼管和磚頭上前圍著鄒偉和于松濤就打。隨后,四人先后逃離現場。
經法醫鑒定,協警員于松濤開放性顱腦損傷,顱骨骨折,腦挫裂傷,構成重傷。民警鄒偉構成輕微傷。程某等4人很快就被抓獲。到案后,程某供述在2012年5月10日至5月30日,還曾經與另外一名犯罪分子王某一起實施四起搶劫,共搶得現金3900元,手機5部。
隨后,嶗山檢察院對以上五人提起公訴,同時,于松濤還向嶗山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法院調解,被告人可某、王某東的親屬分別賠償于松濤經濟損失3萬元和4萬元。
日前,嶗山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程某犯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1萬元,不得假釋。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8000元,不得假釋。魯某 、可某和王某東犯故意傷害罪,均被判刑。
6月8日下午,記者先后聯系到被打的鄒偉和于松濤。“我受傷較輕,休息了兩周就來上班了。”鄒偉告訴記者。于松濤向記者表示,自己的傷恢復得不好,現在還是有些頭疼、頭暈,視力和記憶力也都出現了下降。前段時間被定為9級傷殘,現在他正在申請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