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平度農民林增江和同村兩名伙伴在村外路口電野兔,不幸的是,他們架設的電網將同樣來電兔子的任占江電死。由此,林增江開始了長達8年的逃亡生涯,后被公安部門成功抓捕。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做出終審判決,林增江及同伴電兔子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4年11月5日晚上8點左右,平度市白埠鎮孫家疃村村村民林增江、任福堂、林增敏在村西一條東西向的路上設置電網準備抓兔子。三人很快在路南側設置好了電網,與此同時,他們碰到了附近新華里村村民任占江等人,他們也來電兔子。隨后,悲劇發生。當任占江設置電網時,觸碰到了林增江等三人已經設好的網,遭到電擊,很快停止了呼吸。第二天,平度市公安局進行了尸體檢驗,查明任占江系被電擊死亡。案發后,林增江逃逸,一逃就是八年。
2012年3月,林增江被抓捕歸案,一并歸案的還有任福堂、林增敏。平度市檢察院對他們三人提起了公訴,指控林增江等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刑法規定,該罪的主觀表現為故意,而且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這個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此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審理后,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13年、12年、9年,并賠償受害人家屬41萬余元。
林增江的辯護律師認為,他們三人并不是故意殺人,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所以并不能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個罪名僅有2字之差,但后者最高判7年,情節輕的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林增江等三人提起了上訴,提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二審審理期間,受害人家屬與林增江、任福堂、林增敏自愿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上訴人林增江、任福堂各一次性賠償人民幣8萬元,林增敏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家屬人民幣6萬元,共計人民幣22萬元。此時,受害人家屬也對法院提出請求,請求對他們從輕處罰,并服從法院判決。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案發時正值冬天,晚上農民很少出行,三名上訴人選擇在離村300米、周圍是麥田的田間小路上布置電線電兔子,主觀上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沒有電人的故意,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系過失而非故意,應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對于林增江等提出的上訴請求,青島中院認為請求合理,予以采納。鑒于二審期間,三名上訴人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最后,青島中院做出了判決,撤銷了平度市法院原來的審理判決,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林增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任福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林增敏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3年2月,青島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后,三人被從監獄釋放。6月20日,記者了解到,法院判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對三人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目前林增江三人正在接受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