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南京7月10日電 因忘帶鑰匙借用鄰居家窗戶回家,不幸摔倒樓下死亡,家屬將鄰居告上法庭。7月10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全某補償原告鄰居全某賠償死者高某家屬12萬元。
2012年11月4日晚上8時50分左右,家住張家港某小區(qū)301室的高某回到家,突然發(fā)現(xiàn)沒有帶家中的鑰匙,無法進門,而妻子又在外地。高某遂敲開了樓上401室鄰居全某的家門,要求從全某家的窗戶跳到自己家中窗戶外的一個小平臺,然后從自家窗戶回家。全某和家人認為高某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并對高某做出了提醒。但是高某堅持取道全某家窗戶回家。全某便將高某帶到兒子的房間,并提醒高某脫下鞋套,防止跳下去的時候滑到。但是,高某跳下去時,不慎掉到樓下,當場死亡。高某家屬認為全某沒有阻止高某的危險行為,提起訴訟要求全某對高某的死亡產(chǎn)生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賠償40余萬元。
審理中,圍繞全某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高某家屬認為,高某向全某提出從其家中窗戶取道回家的請求時,全某及其家人已經(jīng)預計到了高某的行為具有高度的危險性,但是,全某非但沒有加以制止和阻攔,而是打開兩道房門,將高某領進臥室,并要求高某脫下鞋套往下跳,全某放任高某從事高度危險的行為,導致悲劇的發(fā)生,因此,全某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全某則認為,高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的危險性。其已經(jīng)提醒高某涉案行為具有的高度危險性,并進行了適當?shù)膭褡瑁歉吣呈冀K堅持自己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其作為鄰居已經(jīng)盡到了必要的義務,對高某的死亡不應承擔責任。
經(jīng)過法院調(diào)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全某同意補償高某家屬12萬元。
調(diào)解結束后,承辦法官對本案的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說明,本案對于全某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爭議較大。從道德的層面講,全某作為鄰居,出于好意為高某提供便利,因此造成的風險卻要由其承擔責任,公眾會認為并不妥當,且高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首先預見到其從事的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從法律的角度講,全某應否承擔責任,取決于其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存在過錯或者過失。應該說,全某履行了一定的提醒和勸阻義務,但是,經(jīng)過對案情分析和事發(fā)現(xiàn)場的勘察,結合事發(fā)的時間等因素,高某所要從事的行為具有巨大的危險性,這種危險性直接決定高某的生死,雖然高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到行為的危險性,但是很多情況下,出于回家的急切心理,可能會忽視這種危險性,或者自信危險不會發(fā)生,在這種情況下,全某作為鄰居在為高某從事高度危險行為提供便利時,僅僅是提醒行為可能存在的危險是不夠的,在當時的情形下,全某有能力阻止高某從事這種危險行為以避免悲劇的發(fā)生,法院認為,全某應當阻止高某的危險行為,這可能會在當時造成鄰里關系的緊張,但是經(jīng)過事后的解釋,可以消除這種誤會。
法院認為,為鄰居提供幫助和阻止鄰居從事高度危險行為都應當?shù)玫教岢1景傅奶幚碇校罱K雙方當事人同意采用補償?shù)姆绞接扇硨Ω吣乘劳鲈斐傻膿p失進行一定補償,這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確認。為此,承辦法官提醒公眾,做好事是值得提倡的行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拒絕為他人提供便利是更加安全的做法。(完)
(原標題:男子忘帶鑰匙欲爬窗回家不慎摔死 鄰居賠償1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