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征地補償為何被“攔腰截留”?
核心提示
按照《青州至臨沭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臨國土資告字〔2010〕56號】的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應為每畝33000元,但臨沂市河東區八湖鎮吳十二湖村的村民卻只拿到了每畝17000元的補償款。經村民不懈的質疑和求證,八湖鎮政府最終表示的確“截留”了部分補償款。
村民質疑,八湖鎮政府這么做的依據是什么?截留的錢款到底去了哪里?
□ 本報記者 鮑青
身處同市同區、遇到同一項目、被占均為耕地,緣何獲得的補償卻判若霄壤?臨沂市河東區八湖鎮吳十二湖村的部分群眾絞盡腦汁,也想不出為何自家的補償標準比別的鄉鎮足足少了近一半。而鄉鎮政府對此事的前后表態更令他們覺得迷霧重重。
5月30日,記者來到河東區八湖鎮吳十二湖村,實地采訪探因。
同一項目補償卻不盡相同
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函〔2010〕279號文批準的《關于青州至臨沭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批準了建設青州至臨沭高速公路工程。因為工程是公益項目,工程征地得到了絕大多數村民的擁護。時至今日,吳十二湖村的多位村民都還表示,“公益項目我們都擁護,必要的犧牲可以接受。”
征地開始后,隨即而來的是征地補償款的逐級下發。2012年年初,吳十二湖村涉及到項目征地的村民都拿到了土地補償款。吳大爺對記者表示,“當時我們把補償款總額和我們被征地的面積核算了一下,約合每畝17000元。”雖領到了補償款,但并不知道征地補償標準。混混沌沌的狀態一直持續到了幾個月后的某日被打破。
吳十二湖村地處八湖鎮邊緣,與湯頭街道辦事處的幾個鄉村毗鄰。“我們住的很近,經常走動。我們這兒征地修路,他們那兒也一樣。”另一村民表示就是從隔壁鄉鎮獲悉了補償不一的情況。
“湯頭鎮(街道辦事處)的幾個鄉村,每畝地是按照33000元來發補償款的。”獲悉了這個消息的吳十二湖村的村民驚愕不已。因為同一個項目占了差不多的耕地,為何相互之間的補償額度差別這么大?“沒有這個道理啊!為什么做不到一視同仁,公平對待?”
或否認或言提留,
各種推諉不一而足
隱忍已久的村民們為了一探究竟,來到八湖鎮政府詢問。政府工作人員先是否定了補償不一現象的存在。后因村民們三番五次上門討說法,八湖鎮終于承認本鎮補償比其他鄉鎮少。但是這種差距是“有理由的”。換句話說,就是造成補償不一的原因在客觀情況而不在鄉鎮。
“八湖鎮政府告訴我們,湯頭鎮是旅游開發重點建設區,地價肯定就要比八湖鎮貴。有錢的地方地價比窮的地方貴,這不是很正常嗎?”吳大爺回憶這一解釋時承認,自己一開始也信服了。“對啊,就像北京和臨沂一樣,征地補償能整齊劃一搞一條線嗎?”可時隔不久,同伴卻弄到了一份臨沂市國土資源局發布的征地補償公告。直到那時,吳大爺才發現自己被鄉鎮的一套說辭給“忽悠”了。
記者也在網上搜索到了《青州至臨沭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臨國土資告字〔2010〕56號】。該《公告》一一詳細列舉了涉及征地的各個村莊補償情況。記者在《公告》中找到了當時屬于劉店子鄉現屬八湖鎮的吳十二湖村。《公告》顯示,“土地補償費92.6033萬元,安置補償費92.6033萬元,總計185.2065萬元。”《公告》第2條介紹土地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安置標準(年產值1.5萬元/公頃):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5倍,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5倍。”據村民透露,高速公路工程涉及到吳十二湖村的土地近60畝。按照《公告》補償總額加上青苗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的確應為每畝土地補償33000元。吳十二湖村不應該“例外”。
見到村民們掌握了頗具說服力的證據,八湖鎮政府再也無法用此前的說辭來敷衍了。他們換了一副口吻,表示鎮政府的確“截留”了部分補償款。但是這樣的截留是充滿善意、為未來做籌劃儲備的。“他們說村集體需要一定資金儲備來搞建設。比如村里修路修橋種樹綠化什么的,都需要村集體出資。沒有補償款提留,村集體哪有資金為村民辦事謀利呢?”吳大爺對記者回憶道。
雖然此話言之鑿鑿似與理相符,但不能讓村民們心服口服。據了解,被征收60畝土地由40畝責任地和20畝承包地組成。20畝承包地補償款全部交付給村集體,40畝責任田卻也每畝截留了16000元。村民不禁質疑:“已經有60多萬的資金交給村集體了,為什么還要從我們手中截留60多萬元下來?”而時至今日,所謂利民工程也未見實施,留下的資金究竟發揮了何種利民功用仍不得而知。
鄉鎮政府緣何敢逆政策而動?
吳大爺對記者透露,曾有一位鄉鎮干部給他細算了每畝土地補償17000元的真實來源。“他告訴我,你每畝地每年的產值是1000元,還剩下17年的承包期,當然應該按每畝17000元的標準補償。”吳大爺小心翼翼地詢問記者,“你說他說的有道理嗎?”的確,在絕大多數村民看來,這樣的計算確是有理可循的。
殊不知,這位鄉鎮政府人員的“敷衍”功夫實屬“高超”,漫不經心就將“征地補償”偷換成了“承包費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絕非簡單地以一年1000元再乘以承包年限來定。
6月6日下午,記者以真實身份致電八湖鎮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起初表態會將處理情況的電子版盡快發送給記者。但不久之后卻表示,“因為沒有什么合作關系,你們還是去問問《臨沂日報》吧。”等記者表示自己和《臨沂日報》互不從屬后,他表示吳十二湖村補償款一事業已處理完畢,“有村民打電話給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我們都處理完畢了。”
記者接著致電河東區國土資源局,該局工作人員表示,土地補償費用由上級批復后轉到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負責分發。而對于記者質疑的村集體是否可提留土地補償款一事,該工作人員表示,“若村集體為村民調換了面積質量都差不多的耕地,補償款可以如數歸入村集體。若沒有調撥,村集體可以提取20%的補償款。”對于吳十二湖村將近50%的提留比例,該工作人員也直稱,“提留比例太高了!”
村民們反映的事情究竟有沒有處理?記者致電臨沂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了解情況。接線員告訴記者,此前確有村民反映過此事,但“河東區來函表示該反映人業已上訪,問題已不屬于我們受理范圍。所以我們這兒也查不到處理結果。”
一時間,吳十二湖村征地補償款被“攔腰截留”一事變成了“無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