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利用管理國家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每給相關企業發放一筆專項資金就要求企業按照20%給其提取好處費,用此手段陳柱兵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企業財物合計2454萬元。記者昨日獲悉,陳柱兵受賄案目前還在審理中,而向陳柱兵行賄的4家單位及負責人近日已由北京市一中法院做出刑事處罰。
檢方指控,陳柱兵被控涉嫌9起受賄,數額總計為2454萬元。被其索賄企業包括北京三元公司。2013年3月,陳柱兵因涉嫌受賄罪在一中院受審,隨后向陳行賄的幾家企業和負責人,也因為向陳行賄而受審。
陳柱兵的受賄時間從2001年9月至2009年11月長達9年。在此期間,陳柱兵利用擔任財政部企業司工業處干部、企業司綜合處處長承辦或管理冶金獨立礦山專項資金、乳粉臨時存儲財政貼息資金、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職務便利,伙同黃某索賄。他們為湖南省懷化市某區獲得冶金礦山獨立專項資金、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獲得乳粉臨時存儲財政貼息資金、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獲得基本建設貸款貼息資金提供幫助,收取百余萬好處費。
陳柱兵在援藏期間也曾收取多筆賄賂。行賄陳柱兵的張某獲刑,其負責的兩家單位分別被判處100萬元和40萬元的罰金。
2010年9月,財政部聯合工信部推出一個支持物聯網發展的專項資金的財政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聯網發展的會議上,陳柱兵認識了作為專家參加會議的卜某。后卜某與陳柱兵商量,由卜聯系企業向國家申報物聯網專項資金,由陳柱兵負責讓這些企業順利獲得審批,并在專項資金的分配數額上給予一定照顧,并約定按照實際撥付數額的20%向企業收取好處費。后陳柱兵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成都某企業申請到專項資金500萬元,陳柱兵和卜某收取了成都某企業100萬元好處費,各分了50萬元。
行賄陳柱兵的成都某企業負責人羅某被判緩刑,被告單位被判罰金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