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趙某因左腿骨折入院治療,因其不能行走,雇傭王某作為護理員,而王某非醫院職工。趙某一次上廁所時,從醫院6樓墜亡。于是,家人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60多萬。法院最終判決,醫院無責。
2012年2月,趙某因左腿骨折到青島某醫院住院治療,期間雇傭王某為護理人員,直至4月,趙某出院。2012年5月,趙某又因左踝疼痛再到該家醫院就診入院治療,依舊雇傭王某為護理員。6月6日,護理員用輪椅推著趙某到醫院6樓進行治療,到6樓后,趙某提出要上廁所,于是護理員將趙某推進6樓男廁所。約一分鐘后,護理員進入廁所,發現廁所已無人,趙某已墜樓身亡。公安機關來到現場進行勘驗,排除他殺可能。對于趙某墜樓系自殺還是意外事故,公安機關也未給出明確答復。
趙某的妻子還有女兒,向醫院索賠無果后,于是將該醫院告上法庭稱,靠近窗戶的落地式便器安全抓桿距窗臺僅有40厘米,而窗臺高約85厘米,廁所設計存在缺陷,趙某系意外墜樓,請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喪葬費1.6萬余元。后該母女二人追加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60余萬。
該醫院稱,醫院6樓有殘疾人專用廁所,趙某卻不使用,且廁所建設符合相關設計規范,并無不妥,另外,現場也無證據表明趙某墜樓系意外墜樓。針對醫院說法,趙某的妻子及女兒表示,趙某愿意二次入院治療,表明其有強烈的生存期望,且女兒正在準備婚禮,趙某絕不可能自殺。
而對于趙某墜樓的現場,關鍵證據卻被護理員破壞。護理員王某將趙某推進廁所后便離開,而對護理員而言,病人如廁過程并不屬于個人隱私,從而導致趙某墜樓原因不明;同時,當護理員發現趙某墜樓后,未能保護現場,反而將輪椅推離現場,導致廁所現場被破壞,而護理員王某也非醫院員工。
法院審理認定,趙某妻子及女兒提供的證言不能得出趙某系意外事故的必然結論,案件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護理不當,而護理員王某又非該院職工。法院判決,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一審,趙某妻子及女兒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定,趙某墜樓系意外事故或自殺均有可能,在現有證據下,趙某妻子及其女兒不能充分舉證以排除趙某系自殺的可能性,也沒有證據證明醫院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過錯。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見習記者 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