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5日傍晚,林某等三村民在村外的田間小路設下電網電野兔,不料將正要下網電兔子的鄰村村民李某電死。事發后,林某外逃,2012年3月被平度公安抓獲。后經平度法院審理,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九年。日前,經市中院審理后,最終三人被判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分別獲緩刑。
下電網電死鄰村村民
林某、任某、王某都是平度市白埠鎮某村村民,平時以種地為生。2004年冬季,由于正值農閑時期 ,三人便約定買捕兔器,去農田電野兔。林某先墊付了100多元錢,買來一套電兔子用的工具,其中包括電瓶、鐵絲、鐵橛子等。同年11月5日傍晚,任某便開著電動三輪車載著另外兩人來到村西一條東西路南側支起電網。“每隔20米就在地里插一個鐵橛子,將鐵絲綁在鐵橛子上,并與捕兔器連接。”事后林某稱,只要有兔子碰網,捕兔器的指示燈就會亮起。
與此同時,鄰村的李某也正準備設電網逮野兔,李某一腳踩上了林某等人鋪設的電網。林某等人趕緊跑過來查看,卻發現電死了人。意識到惹下了大禍,林某當晚潛逃。
三人一審被判實刑
2012年3月20日,林某被平度公安抓獲,同時任某、王某也到案,三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隨后,平度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平度法院提起公訴。此外,李某家人也提出41萬余元的賠償請求。
經平度法院審理認為,林某等三人結伙私自設置電網,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林某、任某、王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九年。法院還判決三人賠償李某家屬各項損失41萬余元。
二審獲緩刑罪名也變了
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起上訴。林某的代理律師山東一諾律師事務所的孫銘銘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應該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法院二審期間,三上訴人與李某家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林某、任某各一次性賠償李某家屬8萬元;王某一次性賠償6萬元。
市中院審查認為,此案案發時正值冬天,晚上農民很少出行,三人選擇在離村300米、周圍是麥田的小路上布置電線電兔子,主觀上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沒有電人的故意,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系過失而非故意,應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三人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同時法院認為三人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最終,市中院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兩字之差量刑差異大
山東文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鋼告訴記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這兩項罪名的最大不同就是,是否表現為故意。”張鋼律師說,前者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性,屬于行為犯罪。但是后者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能以該罪論處。
根據罪名的不同,在量刑方面也有較大差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張鋼律師說,但是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據法律可判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李納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