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張玉學)李先生跟“小三”去了趟外地,回來后發現自家酒樓已被妻子賣掉,自己也被供貨商訴至法院要求付清所欠貨款。
審理中,李先生追加妻子為被告。昨日,記者從通州法院獲悉,已判決夫妻倆共同償還供貨商欠款。
丈夫簽了保證書仍不悔改
李先生與黃女士結婚后,在通州區馬駒橋鎮開設了一家酒樓,廚藝不錯的李先生負責后廚,黃女士則在前臺負責日常管理,在兩人共同經營和努力下,酒樓生意很不錯。
但不久,李先生在酒吧認識了一位年輕女子,不久后兩人就好上了,經常不回家,也不管酒樓生意。去年3月,黃女士聯合其他親戚一起找到李先生,要求其與女子斷絕關系,并要求李先生發誓不再與該女子來往并簽保證書。
簽了保證書的李先生仍與年輕女子來往,還一起去了外地。
妻子私賣酒樓丈夫被訴
得知此消息的黃女士實在氣不過,又因一人操持酒樓頗感吃力,于是就將酒樓以50萬元轉讓給了他人,之后回到了娘家。
李先生回來后,才得知酒樓已易主,還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到法庭后,李先生才知道,因自己是酒樓工商登記的業主,酒樓經營期間欠了十幾家供貨商貨款,所以被告上了法庭。
“她留下一屁股債讓我還,我拿什么還啊?我也沒有錢啊。”庭審中,李先生承認在婚姻期間犯了錯誤,但貨款是黃女士經營期間欠下的,并且還背著自己把酒樓賣了,黃女士也應承擔責任。
為此,李先生提出追加黃女士為被告。
經開庭審理,兩人認可欠款的事實,但黃女士提出因李先生在此之前出具了保證書,載明如果李先生與第三者繼續來往,則同意由其個人承擔酒樓產生的債務,酒樓全部歸黃女士所有,故不同意承擔本案的債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證書是兩人內部約定,不具有對抗外部債權人的效力,依法兩人應共同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