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魯網濟南1月7日訊(記者 張帥)今天上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起制售地溝油案件進行宣判。其中,被告人朱傳峰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于海波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記者了解到,這也是也是迄今為止國內制售數量和涉案金額最大的“地溝油案”。
兄弟三人聯手制售“地溝油” 銷售金額逾5千萬
2001年3月,被告人朱傳峰、朱傳清、朱傳波兄弟三人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平陰縣孔村鎮郭柳溝村油廠(系個體經營)從事動物油加工、銷售,2005年轉向“泔水油”的回收再加工業務。2007年3月,三人在油廠原址注冊成立平陰縣孔村鎮城南興財油廠(系個體經營),并組建南車間,從事生物柴油、動物油的收購、加工、銷售。2009年3月,三人出資以朱傳清的連襟杜恒強為法定代表人,注冊成立發達公司,在原廠基礎上組建東車間,從事生物柴油、油酸、硬脂酸及植物瀝青等工業用油的生產、銷售。
自2006年起,先后從山東、北京、江蘇、新疆等地大量收購“泔水油”、白土等原料,在西車間生產“地溝油”,在明知他人將向其所購的“地溝油”冒充食用油進行銷售的情況下,仍將“地溝油”銷售給山東省聊城市昌泉糧油實業有限公司、濟南千門商貿中心、濟南大中糧油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馬添倉糧油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三豐路亞輝糧油經銷部、湖北省監利縣永興英華食用油門市部等17家食用油經營戶,銷售金額共計52 418 544.2元。
在朱傳峰、朱傳清、朱傳波三人的招募下,被告人杜恒強于2003年到該公司從事動物油收購,2007年至案發期間負責公司生產管理,被告人蔣衛東于2006年到該公司任西車間主任,主要負責設備的維修和西車間的生產,被告人杜恒才、朱傳國、劉興善先后于2003年、2006年、2009年春節到該公司任業務員,負責“泔水油”的采購和“地溝油”的推銷,被告人朱洪濤于2008年3月到該公司負責卸裝“泔水油”和灌裝“地溝油”,被告人劉恒亮于2010年10月到該公司,負責在西車間過磅和收取油款,上述被告人在明知朱傳峰、朱傳清、朱傳波的公司用“泔水油”生產“地溝油”,并將“地溝油”冒充食用油銷售的情況下,仍參與生產、銷售活動。案發后,蔣衛東、朱傳國、劉恒亮到公安機關投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公司稅款
發達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因購進的“泔水油”沒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出售生產的油酸、硬脂酸產品時須向對方出具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能抵扣稅款,被告人朱傳清向馬玉旺(系食用油個體經營戶,另案處理)提出幫忙開具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馬玉旺同意,并在發達公司與山東禹王實業有限公司、上海益海商貿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青島渤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沒有實際購銷業務的情況下,以發達公司名義與對方簽訂虛假合同,讓對方給發達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幫助發達公司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3張,金額合計l3 353 312.68元,稅額共計1 735 930.72元,價稅總計15 089 243.4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傳峰、朱傳清、朱傳波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數額特別巨大;發達公司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數額巨大,被告人朱傳清、朱傳波作為發達公司的業務及財務負責人,具體實施讓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朱傳峰、杜恒強、杜恒才、朱洪濤、蔣衛東、朱傳國、劉興善、劉恒亮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朱傳清、朱傳波的行為分別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二人應數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最終判決被告人朱傳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朱傳清、朱傳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被依法分別判處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糧油內摻入地溝油 多家藥企“中招”
當天上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宣判了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被告單位大中糧油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劉太金、于召榮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共同注冊成立千門商貿(非法人獨資企業),從事糧油銷售等業務。于海波、邢洪生為獲取高額利潤,自發達公司、博匯公司、格林公司低價購進以“泔水油”為原料生產的“地溝油”,爾后按比例摻入四級豆油中,銷售給齊發藥業、倚天藥業、內蒙古公司等多家制藥企業,期間,為避免引起他人對千門商貿獨家長期向上述制藥企業供貨的注意,于海波、邢洪生遂于2009年10月以于海波的妻子張紅為法定代表人,注冊成立大中糧油,采取上述同樣手段與千門商貿交替向上述制藥企業銷售勾兌后的豆油,自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兩公司共計銷售32 628.38噸,銷售金額280 202 899.26元,其中,于海波負責千門商貿和大中糧油的全面經營活動,邢洪生負責采購和財務管理,劉太金、于召榮負責在夜間購進“地溝油”并負責勾兌、運輸等工作。于海波、邢洪生、劉太金參與了全部銷售活動,自2010年12月,于召榮參與銷售金額77 533 863.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劉太金、于召榮在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分別判決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太金、于召榮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七年,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