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1月9日訊(記者 李兆輝)近日,@袁裕來律師發文稱,“7日,青島市南法院以襲警為由,限制我人身自由后報警”、“7、8位法警把我扔到了門外”。對此,青島市南區法院于9日通過微博進行回應。對于青島市南法院做出的“該案處于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期間,不符合行政訴訟立案條件”的回應,@袁裕來律師認為“復議機關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起訴,法院毫無疑問應受理。理由能否成立,法院開庭后才能判定。”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與訴訟并非并列關系,在復議期間無法進行訴訟。
1月8日,微博實名認證為“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的@袁裕來律師以“陳寶成案:我在法院被襲警”為題發微博稱:14:48到法院,立案庭、行政庭,最后到了信訪室。我們的要求很簡單:受理,或裁定不受理,或定個時間給結論。遭到拒絕。7、8位法警把我扔到了門外。有位法警還誣陷我打他了。我又被捉了回去,關上了鐵門。1個多小時。后來又被帶到了派出所。
@袁裕來律師于9日再發微博稱:“市南法院以襲警為由,限制我人身自由后報警。1小時后,被帶到派出所。3位民警依法協調,希望到此為止。我堅持要求做筆錄,并堅持要求對誣陷我襲警及非法拘禁進行查處。剛才,收到@青島公安短信,案件已受理,并征集證據線索!
9日,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法院就袁裕來律師在新浪微博發布的問題向廣大網友說明如下:
一、我院立案庭2013年11月19日收到袁裕來律師的起訴書,由于該案處于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期間,且公安機關已經以被代理人涉嫌刑事犯罪中止行政復議,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不符合行政訴訟立案條件。
二、2014年1月7日16時,袁裕來律師一行四人到我院信訪接待窗口訊問立案問題,我院接待人員予以接待登記,并向袁裕來律師解釋訴訟辦理情況。17時30分下班后,袁裕來律師一行四人仍滯留信訪接待大廳,直到18時30分,仍未離開。當時已經過了法院接待大廳關門時間,鑒于法院管理有關規定及安全要求,值班法警對袁裕來律師等人進行勸離,過程中其不聽勸告并與值班法警發生爭執,法警撥打了110報警。期間,袁裕來律師發布微博、打電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19時許,轄區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將相關人員帶至派出所了解情況后允許其一行人離開。下一步,我們將依法對該案件進行辦理。
對于市南區法院以“該案處于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期間,不符合行政訴訟立案條件”的回應,9日,@袁裕來律師在其微博上再作出回應:“復議機關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起訴,法院毫無疑問應受理。理由能否成立,法院開庭后才能判定!
那么,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能否同時進行呢?北京君致(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偉在接受大眾網記者采訪時說,青島市市南區的回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復議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不能同時進行的,當行政復議還未“終止”、行政復議結論還未得出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不能同時提起訴訟的,即使提起訴訟,法院也不能受理。
“公安機關已經以被代理人涉嫌刑事犯罪中止行政復議也是符合法理的!氨本┦芯侣蓭熓聞账蓭熰嵮雍Υ蟊娋W記者說,因為當同一事情涉及兩個程序時,應有時間先后,否則第一個程序未結束,第二個程序一旦啟動將會影響到事情進展。青島市公安機關因陳寶成案件處在行政復議期間,而陳寶成案件又在進行時,所以同一事情下的兩個程序應有先有后,“公安機關以被代理人涉嫌刑事犯罪中止行政復議”是合乎法理的。
大眾網記者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其中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