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張釗 實習生戴曉詩 通訊員鄧碧君 周藝 一名六旬老人借用他人身份證上崗,不幸在工作崗位上猝死。公司是否該承擔事故責任?近日,花都區法院對此事進行調解。
2013年7月,已過六旬的湖南人李某因家庭負擔重,借用何某的身份證,進入廣州市某物業管理公司當保安,并以何某的名義與公司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
上崗約一個月,李某于一日凌晨工作時猝死。事發后物業公司稱,他們是在李某死亡后才發現,李某用別人的名義入職的,公司認為李某這樣做是欺詐行為,因此拒絕承擔事故責任。于是,李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聯調工作人員對雙方開展調解,認為李某以何某的名義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物業公司應承擔事故責任。調解后,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物業公司賠償死者家屬13萬元,雙方不再就此事相互追究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假如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參保,但勞動者因使用非本人身份證而無法獲得有關工傷待遇,應認定勞動者對該結果存在過錯責任;假如用人單位一直未為勞動者參保,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即使勞動者存在使用非本人身份證的情況,也應認定用人單位負有過錯,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全部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