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瑞鋒) 今日新京報《遼寧豬販“被精神病” 和解獲賠40萬》一文報道,因上訪兩次被關精神病院的遼寧豬販劉剛起訴山東臨沂市民政局、市救助站、市衛生局、蘭山區公安分局和榮軍醫院一案,歷經一年半的審理,昨日,劉剛從遼寧錦州中院收到撤訴裁定書,臨沂五部門以救濟名義支付劉剛人民幣4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今天下午,臨沂市有關方面在接受一家媒體采訪時稱,臨沂方面從未就該案提出和解。該報道稱,有關方面負責人說,臨沂五部門未向劉剛支付“救濟”40萬,也未與劉剛“達成和解”;臨沂市無任何單位或個人就此與劉剛簽署協議。

因上述媒體報道稱“臨沂市有關方面”,新京報記者暫不能確定有關方面是何部門。
對于臨沂的此番表態,今天下午,豬販劉剛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他感到不可理解。劉剛說,早在約三周前,錦州中院曾從中調解,劉剛與臨沂五部門的“救濟”金額從90萬一直談到50萬,直到昨天才確定為40萬元。
劉剛說,昨日上午9點多,他在錦州中院簽了協議書,“協議書上寫著,鑒于我生活困難,臨沂市民政局、市救助站、市衛生局、蘭山區公安分局和榮軍醫院給我救濟人民幣40萬元,我保證不再上訪,不再起訴。”但該協議書只有一份,劉剛要求給自己一份,遭到拒絕。
“一名法官告訴我,和解賠償是臨沂政法委牽頭的。”劉剛說,昨日上午10點多,他還看到臨沂發送給錦州中院的傳真,傳真信箋寫著“中共臨沂市委政法委”,“大意是同意五部門支付劉剛40萬元。”
協議書簽訂后,劉剛拿到了一張收條和撤訴的行政裁定書,裁定時間為7月24日。該撤訴書顯示,“上訴人劉剛以已經與四被上訴人及原審第三人自行達成協議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劉剛還向記者公布了收條,收條內容為,“劉剛補助款肆拾萬圓由行政庭代領。8月1日送到北鎮劉剛處。”落款為7月30日,簽署人是韓曉武。
據了解,韓曉武是劉剛此次撤訴裁定的代理審判員,其拒絕接受記者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