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預約了酒店的電話叫醒服務,然而酒店只是打了兩遍電話,沒有把消費者叫“醒”,導致消費者誤機。經青島李滄工商部門調解,酒店給消費者前一天的住宿費用打五折作為賠償。工商認為,酒店提供叫醒服務沒有叫醒消費者屬于違約,律師建議,享受叫醒服務也可與酒店簽訂書面協議。
事件:
叫醒服務沒叫醒
導致客人誤機
“我再三叮囑服務員一定要準時叫醒我,沒想到他們只是打了兩個電話,也不管我醒沒醒,害得我誤了飛機!苯,武漢到青島出差的劉先生向青島市李滄區工商局投訴。劉先生出差期間住在李滄區一家酒店,買了8月7日早上7點10分的機票回武漢。6日晚,劉先生跟酒店預約了7日早晨5點的叫醒服務。誰知,第二天劉先生一覺醒來發現已是早晨6點半了,飛機是無論如何也趕不上了,只能改簽其他日期,不僅耽誤時間,還為此多支付了400元機票錢。
劉先生找到酒店要求賠償,酒店方面則表示,客人預約的叫醒服務由前臺工作人員錄入電腦,系統會在約定的時間自動打電話到客人房間,如第一遍客人未接電話,五分鐘后系統會再打一遍。酒店的電腦記錄顯示,系統已按時給劉先生的客房打了兩遍叫醒電話,酒店沒有工作失誤,所以不該承擔劉先生的損失。
處理:
工商認定酒店違約
酒店賠上300元錢
在調查過程中,工商人員指出,叫醒服務應該算是酒店住宿服務的一種附隨性服務項目,如果客人入住時明確向酒店提出要求,而酒店沒有履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應該是一種違約行為。而且從字面上理解,叫醒服務重要的在于“醒”,而不是僅僅叫了就行。經調解,11日,酒店方面答應對劉先生前一天的住宿費用給予五折優惠,免除了300元的費用。
青島潤珠律師事務所律師曲志亮認為,雖然雙方對叫醒服務的約定并不明確、具體,但既然稱為叫醒服務,應該是以叫醒為目的的,賓館沒有完全履行叫醒服務的合同義務,且給客人造成損失,顯然有責任。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因而工商部門處理的方式是合適的。
建議:
預定叫醒服務
可書面簽協議
12日,記者調查了青島市區的部分星級酒店,發現所有被調查的賓館酒店均提供叫醒服務。然而,這些賓館酒店的叫醒服務都沒有明確的細則或規范,而且叫醒形式都是電話叫醒,真正能做到人工叫醒即敲門叫醒的幾乎沒有。
青島一家酒店客服部的郝經理告訴記者,他們會安排值班服務員對需要叫醒的客人打電話呼叫兩次,基本沒有因此產生過糾紛,并不想采取敲門叫醒的做法。另一家酒店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叫醒服務不是酒店的收費服務,因此只要服務員在約定時間往客人房間撥打了電話,就算是完成了服務。
青島市李滄區消保委的工作人員建議,賓館酒店應制定更加嚴謹的叫醒服務流程,張貼在賓館的顯眼位置,即建立正規的客人叫醒記錄本,要求工作人員在接到客人的叫醒需求電話后,立即填寫登記客人需要叫醒的時間、姓名及房號等。一旦出現電話未叫醒的情況,服務人員應進一步敲門叫醒。
如還沒有叫醒客人,可打開門確認客人是否已離開房間等等。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
曲志亮律師建議,從證據的角度來看,叫醒服務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則,一般就是入住后口頭向酒店提出,由工作人員記錄下來。消費者在享受這些服務前,也可與酒店進行書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