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國立代言廣告遭網友調侃。
廣告法修訂草案昨天“走漏風聲”,一連串更趨強硬的限制措施,對于消費者來說無疑盡是利好。但是,昨天傳來的這個消息,還是引起了“娛樂大爆炸”,輿論討論的焦點在于廣告法修訂草案對于明星代言廣告的限制。
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相關報道表述:這意味著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因此,新聞的標題做得既形象,又直觀——明星代言產品須先使用。
不少網友如同被引爆了笑點,紛紛例舉廣告代言新草案可能帶來的種種尷尬,他們一下子想到了汪東城代言的衛生巾如何維護應有的節操,想到了“治腎虧不含糖”中的代言人張國立如何自證腎之不虧,想到了代言學習機的明星如何拿出清華或者北大的學歷證明以示智商高度,當然,還包括代言婦炎潔的那對“知心愛人”如何自證禆益……
不少網友將這條法治新聞當成娛樂新聞,不是想嘲笑修訂的廣告法草案的漏洞多大,而是指證明星自證不了的廣告產品實在太亂。前些年,從成龍代言霸王烏發產品被查出批號不合格,到唐國強、解曉東代言不孕不育醫院遭受質疑,再到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被曝涉嫌虛假宣傳,一大批明星在收獲廣告代言的暴利之后,也將消費者帶到了一個個消費誤區和黑區。令人糾結的是,產品形象因為質量問題在消費者心目中一個個倒掉,而明星的代言卻一個單子接著一個單子在簽。明星做人如此瀟灑,顯然是法律的漏洞實在太大。
我國新修訂的廣告法草案,其實是重典治亂的被動應戰。雖來得太晚,但依然不失法律的良心。在公眾形象的魅力感召下,追著明星代言的產品消費現象,全世界哪兒都有。但與中國明星什么都敢代言的寬松環境相比,很多法治健全的國家,明星們的日子并不是太好過。相關報道表明,美國廣告法規定,代言廣告必須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也就是說,明星必須使用產品并有禆益后,才能為該產品代言,否則會被處以重罰。
新修訂的廣告法草案,其實是法治的一場國際接軌。將問題產品讓代言人承擔法律責任,其目的在于監督貴為公眾人物的明星,能夠慎為代言,不負形象。否則,“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
明星代言的產品出了質量問題,“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限制是輕是重,是否得當,另當別論。但是,這條新聞要想擺脫“娛樂新聞”的誤讀和嫌疑,回歸到法治新聞和時政新聞的應有位置,則是需要一系列的法治完善才能實現的。
作為產品的薦證者,代言產品廣告的明星,無疑是一個質量與信譽把關的重要責任主體。盡管“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看起來有點苛刻,甚至貌似有些強人所難,但是,對于企業與明星來說,這個限制,便意味著產品與明星之間,有著既相互認可、又相互連帶的責任關系。由此,明星代言,必須找到“對”的產品。而產品推廣,必須找到“對”的明星。因而,這種限制,既是對廣告發布的規范,也是對產品可靠的約束,兩者都有必要。
但是,明星薦證的設限,必須與媒體薦證的法律限制同步,才能將薦證的法律責任,落到產品廣告發布的各個環節。倘若產品被曝問題,只打了代言的明星五十大板,發布的媒體無關痛癢,這種薦證限制,便失去了公正公平。
當然,產品質量出現的問題,最大的責任主體還在監管。將監管的責任,在更加嚴厲的法制框架里“洗洗更健康”了,“知心愛人”們代言的時候,才會覺得責任不孤單,洗洗更健康。才會覺得責任不孤單,洗洗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