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注意到,除取消生育間隔外,草案針對原條例還進行了五處修改,大部分是強化便民服務,例如將原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去年年底,國家人口計生委發布了《關于方便群眾辦證的通知》之后,濟南、青島等地便相繼出臺了規定,異地工作和流動人口可在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而此次修正,有望讓這一便民舉措擴展至全省范圍。
為方便群眾辦理一孩《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杜絕兩地間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草案還規定,“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在生育前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的辦理實行首接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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